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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无故拒签采购合同 《条例》如何处罚

案例回放

某市监狱管理局“刺绳隔离网和蛇腹型刀刺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经评审,A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A公司要在2014年4月19日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人向A公司授权代表张某提供了QQ邮箱、手机、座机等联系方式以及合同样稿。但A公司迟迟未就合同签订事宜与采购人联系。为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多次通过电话催促A公司加快合同签订进度,但张某不接电话或无故推诿,截止到4月19日A公司对签订合同无任何实质行为。因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此情况向财政部门进行了反映。财政部门电话联系了张某,其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财政部门随即向A公司发送了公函,要求其对未在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解释。但A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回应。鉴于以上情况,财政部门作出了取消A公司该项目中标资格及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本案例中,A公司中标后采取“拖延战术”,拒不签订采购合同,面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催促以及财政部门的调查不予理睬和回复、情节严重,因此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值得关注的是,由于该案例发生在2014年,因此,财政部门以财政部第18号令第75条作为处理依据。但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对此种情形的规定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为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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