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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山东非农村户籍经营者可登记家庭农场

10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工商局了解到,近期该局会同省农业厅对2013年5月出台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印发实施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家庭农场登记要求,不再限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允许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同时,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新的管理办法还鼓励家庭农场在设立、变更、注销30日内向农业部门备案,符合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及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家庭农场4.8万户,从组织形式看个体工商户约占82.5%,个人独资企业占16.2%,公司等组织形式占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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