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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采重点环节把控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采购权力监督是实现政府采购充分“阳光”之保证;是达到预防和惩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腐败目标的关键!是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荣辱观等同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机结合的前提;更是用政府采购获取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建设更快更好发展之必需。<政府采购法>中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章节就如何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政府采购监督、监察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当事人等)的权力行使等等都作出了比较细致的阐述。在实践中怎样把<采购法>建立和完善内外部监控(包括社会监督、各界人士检举揭发等)等等方面的工作落到实处,寻找有效抑制政府采购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腐败导致商业贿赂的监督途径,笔者谈之以下三点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监察)机制。一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政府采购权力行使的监督,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监察)机制;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监察)机制的根本(必须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监察>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结构,保证决策采购层、执行层、监督<监察>层各司其责,相互制衡;不能使三者越位、错位和缺位),必须科学配置政府采购权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能使主要负责人(主管采购的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不能让“一把手”独揽“采前、采中、采后”等的统权;必须建立严明的权力运行程序,健全议事规则,办事要公开;必须建立制约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制,规定“一把手”不能直接主办和操纵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服务或决定其他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事宜,要完善民主决策方式,实行过错问责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使“一把手”的权力受到<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及规章的有效约束!三要切实落实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政府采购权力的正确行使纳入到年初采购岗位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去,使责任的分解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从事政府采购的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绝不以权谋私、以采购权索收贿赂;绝不允许家属和身边的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自己采购职权插手对其进行商业贿赂(或操纵)等,并借机谋私、剑财;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或主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整套措施,加强对采购决策执行环节和采购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监察);四要建立采购监管部门专项治理纠错制。在问题频发的特定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工程或服务招投标时期(阶段),管理制标、负责需方事务的部门(主体岗位)等,要自上而下地开展部门(岗位)专项治理,集中时间进行整顿,及时抑制问题爆发势头。建章立制,纠正采购活动中的错误,堵塞采购中的漏洞是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监察)机制的必需手段和有效途径!

二、必须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采购权力行使的监督(监察),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动员或给予全社会参与、关注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机会),通过多方面严格的外部监督促使内部监督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是实行采购事务公开。积极推行采购事务公开制度化,增强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关及其具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涉及管理政府采购的主要部门和重要岗位和具体办理采购事务的当事人都要将采购权限、采购依椐、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等予以公开,接受服务对象和全社会公众的监督!二要加强采购审计监督。要加强对采购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审计监督,突出对财政(采购)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采购目录(范围)、重点采购项目和采购领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要突出对公共权力大的重点部门、大型(大宗件)等采购的重点供应商(协议供货方、规模企业和经营户)等的审计监督,大力推行审计公告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善于分析,完善相关制度,为采购权力的正确行使、高到位率的履行当好“看门人”;三要加强法纪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椐党内监督(监察)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采购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开展监督(监察)检查,经常敲敲警钟、打打预防针,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监察)为事中、事前监督(监察)和检查。严肃查办采购中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发生的采购商业贿赂腐败等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毫不手软地查处一起!司法机关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发生的重大违法乱纪案件快查快审,在此基础上,会同组织、人事、审计、财政(负责监管政府采购的有关职能岗位)等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搞敲诈勒索等)工作,将监督(监察)关口前移;四要加强各地区人大政协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在对待政府采购中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的行使上,要切实发挥各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各级政协组织要不断创新政协民主(社会各界人士力量)监督方式,要充分运用例会、提案、视察、反映社情民意、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机会),拓宽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渠道。

三、必须加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监管制度建设。当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各地区一般都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受政府委托)牵头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监管的机制形式。存在着监管制度不够严格(因为集中采购机构在刚开始实行政府采购或采购初期一般都设立在财政内部,有着从属关系的经历),执行到位难,是导致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从主管部门的实际出发,加强和完善主管部门监管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和依法来管人、管事、管采购的长效机制,全力防范权力越轨运行。要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政府采购领域干部制度、采购项目(范围)权限审批制度、采购资金使用制度、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推行“阳光透明”采购操作制度;把法律、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核心环节提高至一个崭新的境地!要加强对采购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监察),必须在切实执行好各项法规和制度上狠下功夫;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带头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和制度,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荣辱观和注重平时的监督检查下属(所属)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法规、制度的执行主体必须忠于职守、敢于坚持原则,公正执法,不屈于权力和各方面的压力、金钱的诱惑、美色的引诱、人性化的干扰。社会应当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使遵纪守法者受到尊敬(或奖励)、执法者受到一定的保护、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戒,确保对采购活动中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各项监督(监察)制度落到实处,真正把政府采购的权力监督(监察)实施到位!有效提高政府采购财政性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政府采购事业更好地服务!!最终促使政府采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权力在内外部监督(监察)等的干预下重现其原来“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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