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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作者: 殷立明

【摘要】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不管是铁路、高速公路等基建项目还是房地产,都在如火如荼的建设,随着建筑市场规模的扩大,建筑企业的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交易主体信用缺失的行为。目前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现象不仅会扰乱日益完善的招投标市场,破坏建筑市场法制建设的成果,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降低政府管理部门的公信力。

我国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现状

目前,我过招标投标行业中,诚信状况可以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建设行政监督机构几个方面概括如下: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市场主体各方均存在信用缺失问题,有不守信表现。招标人失信行为表现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等等。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挂靠和租借资质;施工时,更换已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工程偷工减料等。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的表现: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出借挂靠资质等等。监理方失信行为为:挂靠资质严重,人员配备不到场等行为。建设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在: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执行标准不同等等。

我国招投标行业诚信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

基于上述对我省招投标行业主要存在的诚信问题及诚信体系建设的分析,总体来说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一切经济行为均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如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行为。但这些行失信为依然的存在,直接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二)监管的缺失

行业的诚信问题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有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业准入监管尚存在不足;赏罚力度还不够大。虽然监管部门也一直重视在行业内提倡和实施“惩恶扬善”,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赏罚力度还不够。一些公司在发生不诚信行为后,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远小于因不诚信带来的利益,未能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

(三)制度建设滞后

招投标活动要以制度管人、管事,现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关的不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订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实用性不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过大,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到一定时期,给招标活动造成很多混乱局面。

(四)失信行为定性标准不够具体

《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资质挂靠、串标等违法行为有条款规定,但在客观现实中有些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另外,目前建设市场参与和管理的部门单位比较多,配合不够紧密,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仍然存在各自为政现象。

(五)电子信息化建设滞后

由于各方面原因,我省信息化建设滞后,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建设在全省只有两三个地州市开展运行。全省招投标市场主体信息、工程造价信息、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等等,在最近两年来完善建设,还不能完全形成“一处受罚、处处禁入”的局面。信息共享共用与网上招投标的开展,客观来看还在时间上有过渡期。

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议

如前所述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国家投资目标的实现。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全国各地正在逐步进行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要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发生,依然需要完善许多工作。为此,结合个人想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遵循平等原则。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由于业主掌控项目、资金,对项目招投标有一定话语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要听从业主的安排,地位不平等。政府部门应该成立第三方监管机构,直接对业主单位进行监督,保证各方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事情严格按照合同办理。或者,政府部门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只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的协调和监管,招标工作由政府部门完成,把招标和施工分离开来。

(二)统一标准,发挥网络信息化作用。现在,相关部委和各个省市都有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招投标平台,标准不一,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重复劳动现象。比如,一家施工企业同时在不同省市备案,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国家可以制定相关办法,分行业建立统一标准的信用系统及招投标系统。比如按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等来建立信用平台,让招标人、投标人、监理单位、监督部门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录入信息,包括资信、人员、业绩等资料,各省市使用该平台进行招投标。

(三)信息公开,全过程监控。建立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各方的信息资料上网公开,保证资料的真实,杜绝弄虚作假。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审批、招投标、施工、维修等所有环节,信息必须上网录入,保证及时有效,便于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立诚信档案,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行为管理制度、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定制度等,每年度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监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定考核,分为AA、A、B、C、D几个等级,考核结果上网公示。对于不同级别,在下一次招投标中,可以适当加分,确保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中好标,多中标。例如铁道部现在实行的信用考核加分,在铁路项目招标时投标单位可以提出加分,在技术标、报价标分差不大的情况下,可以确保中标。这样形成良性循环,施工企业想多中标、中好标,必须更好地完成在建项目,保质保量。

(五)简化招投标程序。建立了信用平台,招投标活动不用像原来一样,每次投标需要提供原件,需要打印大量纸质投标文件,招投标活动完全可以在信用系统平台里完成。投标单位只用按照评分办法,提供最终报价即可。

(六)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标诚信教育。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让每一参与方都熟悉工程建设法规的具体要求,同时也熟悉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主体起到监督作用。

四、结语

招投标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是个漫长的过程,相信在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领导下,要将改革创新贯穿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个环节,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不断积累经验,研究新情况,制定新制度,破解新难题,实现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的跨越发展。 转载请注明来源。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

[2] 葛荫,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05

[3] 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

[4] 杨清云,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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