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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代表“自作主张打分” 采购单位能否拒认中标结果?

案例回放

最近,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某项目进行招标,采购预算1000多万元。采购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6名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委托张先生为采购人代表,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写明张某全权代表采购单位前来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排名;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共5家投标人A、B 、C、D、E前来投标,并且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在采购中心组织的评标过程中,6位评审专家一致认为A公司的性价比最高,服务方案和人员配置也最合理,B公司次之,评审专家的打分普遍A公司最高,且A公司的得分比B公司得分一般高2-3分。可是采购人代表却把A公司分数打的最低,B公司分数打的最高,两者差距19分之多。结果汇总后,B公司总分超过A公司1.5分,B公司得分排名第一,A公司第二。

采购中心组织人员提醒评委对打分是否存在畸高畸低现象进行复核,评标组长遂组织复核,并对采购人的打分进行问询。采购人代表合理回答了问询,专家也一致认为采购人优选B公司,虽B公司劣于A公司,但总体尚可,因此专家最后就认定打分不存在畸高畸低现象,最后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但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时,采购单位对于该中标结果不予确认,并向集采机构递交了理由,即:采购人代表张某属于单位的委托授权代表,应当按照单位集体讨论的意见进行打分,单位集体审核意见是A公司最好,打分至少应当体现单位的意见,把A公司的综合得分打最高,至于A公司能不能中是评委的事。所以采购人单位认为,张某作为单位的授权代表,其此次打分行为没有体现单位意见,纯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不予确认该结果,建议重新评审或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中标人。

问题引出

1.采购单位派出的代表未能按单位意愿打分怎么办?

2.集采机构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专家点评

一、受托采购人代表的评审意见未体现采购单位意愿怎么办?——两种观点

集采机构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采购人单位同其委托授权的代表之间出现的意见不一致、采购人对由于其授权代表促成下而产生的结果不予确认,该怎么处理?业界有两种基本对立的观点倾向。

观点一:评标组织过程无瑕疵,采购单位与张某的委托代理纠纷应另案处理,若采购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结果即视为确认中标结果。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评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68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另据87号令第64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的,需要有法定理由支撑才能变更采购结果,如果找不到法定的理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不能无理由否定评标结论。

其次,从评标的组织过程来看,采购人代表张某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范围是全权代表采购单位前来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因此从评审过程来看也是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瑕疵的。但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买方或最终用户,为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方给予了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审的权利。但至于本案例中采购人代表张某未按照采购人的意愿打分,这就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了,由采购人和张某另案处理。

观点二:采购单位的诉求有其合理性,张某在评标过程中“自定乾坤”的行为未体现保护采购人自身权益的制度设计,集采机构应对此予以理睬。

根据87号令第68条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本案例中,采购人说明了理由,而且没有超过5个工作日,所以不能视为采购人已经确认中标结果。也就是说,集采机构应当对于这个问题予以理睬和处理。

客观地讲,本案例中6位评审专家一致认为A公司最佳,采购人集体意见也是A公司最佳,只是张某一人定乾坤,把B公司和A公司差距拉开,以至于B公司以微弱的得分优势中标,如果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允许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方式评审,那结果就是A公司中标。

采购人代表是指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采购人对外履行事务的人,其代表采购人履行事务的权利来自于采购人的授权而非法律规定。张某没有代表单位的意见打分肯定存在过错,因此要求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中标人似乎也有合理性。

二、集采机构到底该怎么处理?——报监管部门

多数业界人士认为,鉴于本案例比较特殊,相关法律法规也还属空白状态,也确实涉及了采购人自身权益的问题,因此建议集采机构报监管部门处理。基于这一案例,业界人士认为以下4个方面的启发应予重视。

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部分采购人并不了解参与评审的含义,不知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派了无法代表本位意见或者没有评审能力的人员参与,结果将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赋予自身的权益付诸东流。因此,采购单位在派出代表参与评审时,务必谨慎确定人选,派出合适的代表参与评审。

②建议在适当时机修改中标候选人的产生规则,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分值,这样可以避免“一人定乾坤”的情况出现,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③目前实践操作中较难把握和认定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况,希望尽快出台一个衡量和认定的标准尺度。

④对于该案例究竟该如何处理,业界肯定还是有争议的。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探讨,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而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就应当严格执行。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参照工程招标采购中的定标规则,修改中标人选取规则,允许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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