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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

(以下简称联合评议) 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 备的重复购置,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 和充分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省级财政 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06〕56 号)和财政部、科技部、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 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财教〔2004〕33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使用财政

性资金购买的单台价格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 万元) 或成套实验设备价格在 100 万元人民币 (含 100 万元) 以上, 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和设备。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是指使用省级财

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在申请购置仪器设 备时,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联合组 织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等方 面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评议。

第四条

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

配置、需求导向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和 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建、共用、共享机制。 第五条 第六条 联合评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合评议是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必要条件,

评议结果是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 重要依据。 第二章 第七条 联合评议范围和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所属高等院校,山东行政

学院、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省科学院、医科院所属科研单位,用省级财政性资金购置符 合第二条规定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均列入 联合评议范围。 凡申请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或省 教育厅管理的教育专项资金支持,购置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大 型科学仪器设备,无论申请单位隶属关系,均列入联合评议 范围。 第八条 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

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成立联合评议工作组,负 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并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 用网内建立联合评议项目库。联合评议工作组日常工作由省

科技厅承担。 第九条 鼓励以非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的单位委托联合评议工作组进行联合评议。 第十条 联合评议工作组可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

机构具体实施联合评议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联合评议程序

符合第七条所列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购置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须 填写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 (以下简称 《申请表》 , 见附件,可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下载)一式 二份。 第十二条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每年分两次申请。

申请使用省级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 加的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在报送年度部门 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内、外资金前,要先行对大型科学仪器 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将出具论证意见的《申请表》报送主 管部门,主管部门于每年 6 月底前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协作共用网报送联合评议工作组。 申请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即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 教育专项资金等)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在申报科 技和教育等科技计划和专项前,要先行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进行可行性论证,在报送相关专项管理部门项目的同时,将 出具论证意见的《申请表》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底前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报送联合评议 工作组。 第十三条 议: 联合评议工作组在收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请表》 后,将及时组织由省内外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相关领 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或投资评审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专 业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根据新 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内容和协作共用情况等,对有关部 门(单位)提出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预算进行综合 评议。由专家组或投资评审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提出 联合评议意见。 使用省级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 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于每年 9 月底前将联合评议意见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管理主管 部门、申购单位主管部门。 申请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即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 教育专项资金等)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 组于每年 6 月底前将联合评议意见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 目管理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内容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每年分两次联合评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用途和必要性; (二)新购仪器设备的预计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 外开放时间、效益等; (三)省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 享、使用状况) ; (四)新购仪器设备要求的技术指标、先进性、前瞻性, 拟选型号及相关配置要求; (五)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价格比较; (六)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绩 效考核结果; (七)新购仪器设备共享措施; (八)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九)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 保障。 第十五条 专家评议结束后,应当将初评结果通报申购

单位。申购单位对联合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议意 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联合评议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联 合评议工作组对专家评议结果和单位复议申请进行协调后 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以联合评议

意见为主要依据,结合财力情况确定是否批准立项或相应列 入预算。未经联合评议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预算原则上 不予安排或立项。

第十七条

通过联合评议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要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列入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及相

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果 需要调整变更,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及相关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通过联合评议新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

须按照有关要求,在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加入省大型 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 库及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完好运行和高效使用。在保证 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前提下, 积极向社会开放, 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立省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激励资 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省财政科技条件专项经费和省应用技术 研究与开发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与省财政科技 条件专项经费等额匹配) ,主要用于奖励在仪器设备开放共 享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升级改造。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对有

关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落实、预算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经联合评议后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

行情况,结合立项绩效目标、共享服务等情况,进行绩效考 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在部门预算内、外资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经费等省 级财政资金中,列支纳入评议范围未通过联合评议的大型科 学仪器设备。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可 附 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购置大型科学仪器

设备的,可由主管部门、采购单位自行组织评议,并纳入大 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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