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评分标准中针对业绩的限定,哪些是合理的?

我们对评分标准中针对业绩的限定进行分析,假设某图书馆准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一批服务器,该项目评分标准中的业绩部分如下:“根据投标人的近一年同类项目业绩数量进行评分,每个业绩2分,最高得10分。同类项目是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北京市范围内司局级及以上图书馆行业的服务器采购项目”那么除了业绩金额外,其他的业绩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呢?

关于业绩期限

关于业绩期限,并无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要么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日期言之有据,要么采用常见的区间,如为近一年、近三年等。


需要注意的三点:一是明确合同的执行状态,如要求项目已执行完毕,应明确为已完结项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一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等作为证明材料;二是日期应明确以何作为判定标准,一般以合同签字日期为准,要求项目验收报告的,也可以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三是业绩期限如想采用“近一年”的描述,也应明确“近一年”的起止时间,如2017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

关于业绩主体

对于可能有代理商参加的项目,业绩主体应为投标人还是原厂商?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详见附件一),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可能有代理商参加的项目,则资格要求里不能将业绩主体限定为投标人,应将业绩主体设定为原厂商。通过借鉴该公告里理由“此业绩规定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但只需要对投标产品制造商规定此业绩即可,要求代理商也达到此业绩与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无直接关系”,我们认为对于可能有代理商参加的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同样应将业绩主体设定为原厂商。


子公司业绩是否可算作母公司的业绩?母公司业绩是否可算作子公司业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相互之间不能混用业绩。

关于地域及行业的业绩限定

例子中的“北京市范围内”以及“图书馆行业”分别属于对业绩地域及行业的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业绩是不能对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进行限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了一种关于特定行业的特殊情况:“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此类业绩限定,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和效果。在实践中,对于此类业绩限定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要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关于“司局级/省级及以上”的业绩限定

与“司局级/省级以上单位业绩“描述有些类似的还有”中央部委业绩“我们放在一起讨论。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三号)(详见附件二)中,有投诉人就“投标人需完成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化项目”进行投诉,财政部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可见,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对业绩进行“省级以上”的内容限定;而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五十号)(详见附件三)中,投诉人就招标文件要求“2008年以来,所投品牌产品应用在中央部委类似建设项目”向财政部进行了投诉,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投诉事项成立。而实际上,要求中央部委业绩也确实较大的限制了供应商的业绩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业绩金额中,对司局级/省级及以上的业绩做出限定,属合理范畴;而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央部委的业绩,则属于不合理的业绩限定。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武汉理工大学高分辨3D X射线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BJX-ZB-2016-3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建信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才茂街42号


当事人2:武汉理工大学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狮路122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本次招标公告以“投标人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作为投标资格限制了中小企业投标,请求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为“近三年(2013年以来)有同类设备供货业绩,且投标产品应为成熟产品而非试制品或定制品,在国内有多家科研单位使用同型号产品,同型号产品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此业绩规定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但只需要对投标产品制造商规定此业绩即可,要求代理商也达到此业绩与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无直接关系,且限制了代理商的投标资格,因此,要求所有投标人需达到此业绩的行为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武汉理工大学、建信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武汉理工大学、建信公司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对武汉理工大学、建信公司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6年11月4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方森林航空消防航行管制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编号:FDK-D163664)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昆明龙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二环西路625号云铜科技园工程技术中心五楼


被投诉人: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高新区黄土坡立交桥西口金泰国际9栋5楼B区


采购人: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护林总站)

地  址:昆明市青年路253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大陆康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康腾)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昆明龙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迪克)就“南方森林航空消防航行管制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编号:FDK-D163664)(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的投标人完成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是特定的林业行业业绩要求,属于歧视性条款。2.本项目建设内容侧重飞机航行管制、通信指挥、内部办公、网络安全、数据库建设,与现行省级或省级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内容相似性不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属于排他性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采购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南航总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南航总站对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对菲迪克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五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教育部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741GNOA0324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博容修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3号楼2层2331室


被投诉人1: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B座写字楼17层1706


被投诉人2: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6.1高清MCU”中关于“190个终端同时以1080P接入仍可支持每路都实现全编全解模式”的要求具有歧视性、排他性。2.招标文件“6.1高清MCU”中“会议接入”要求具有歧视性、排他性。3.招标文件“6.5桌面终端”中关于“▲所投产品要求跟MCU统一品牌,采用嵌入式操作系统,非Windows、Android系统,非PC、工控机架构”的要求具有歧视性、排他性。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主要产品案例”的要求具有歧视性。5.招标文件关于LED屏的技术指标具有歧视性、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经查,上述指标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上述指标要求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2008年以来,所投品牌产品应用在中央部委类似建设项目,且合同金额不少于550万,最多得15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成立。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LED屏(1.25mm)”和“LED屏(1.875mm)”分别作出要求,未规定须为同一品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指标要求具有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招标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未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2018年4月20日

 

(作者单位: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今日采购舆情

ggcgyq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财政部依法对四宗政府采购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
供应商能不能质疑投诉自己?财政部出案例了!
政采头条 | 财政部近期处理7七起投诉表明:两类问题是招标文件编制雷区
财政部公告|未发布中标公告、采购人违法废标、磋商保证金滞留3个月未退还,一项目出现多个违法违规问题
一份招标文件引来16项投诉?
财政部发布9则政采信息公告 涉及7类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