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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进一步规范政采进口产品审核

     该省财政厅明确,采购单位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论证、公示、申报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本报讯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就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和审核有关事项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审核程序。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采购单位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三项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一是论证。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专家组应就拟采购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二是公示。填写《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包括异议具体事项和内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反馈给采购单位或省财政厅。采购单位作为公示主体应针对异议事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购单位不得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三是申报。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提供单位正式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陕西政府采购网公示证明材料(公示期无异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提供单位正式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陕西政府采购网公示证明材料(公示期无异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陕西省财政厅还强调,对采购次数多的进口产品,鼓励主管部门按年度汇总所属单位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公示后以清单形式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批复后,所属单位采购清单内进口产品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采购。省财政厅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省财政厅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省财政厅将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单位高标准确定采购需求的行为,以及专家有意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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