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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报名的供应商,可以质疑中标候选人吗?
  答:不可以,该供应商未参加该项目,没有质疑资格。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评审专家拒绝签字怎么办?
  答: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由谁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答: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时,代理机构拒收,让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是否符合法律?
  答:合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哪种采购方式允许在只有两个响应供应商时开标?
  答:竞争性磋商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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