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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法律属性探讨

    投诉处理在招投标活动中很为常见,那它到底是什么法律属性呢?

一、投诉处理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协议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刑事法律行为。

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投诉处理属具体行政行为

(一)法律性

       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是一个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消灭。

       投诉处理决定 一旦作出,即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产生影响,因此具有法律性。

(二)特定性

      特定性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能反复适用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行为,且不可以反复适用。

       投诉处理是依申请而作出的,因此无法反复适用,针对的是特定的事项。

(三)单方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指行政机关无须对方同意,就可以单方意志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投诉处理决定无须征得投诉人或投诉对象同意,即可作出。

(四)外部性

       投诉处理的外部性表现在,投诉处理是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作出的,行政监督部门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均不存在隶属关系,是外部行为。

(五)职权性

        投诉处理是依申请而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为,是行政监督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为。

二、投诉处理有别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可依申请,比如婚姻登记,也可依职权,比如交通事故认定。而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决定只能是依申请,即“民不诉官不理”。

三、投诉处理有别于行政裁决

      投诉处理和行政裁决都是依申请,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是,我想说的是但是,他们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行政行为相关的对象是否与合同有关。

     (一)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合同无关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二)投诉处理决定的对象是与合同有关的民事主体争议

       招投标采购活动本质上是合同的订立过程,因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争议是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因此投诉处理的对象是与合同有关的民事主体争议。

        目前很多地方把投诉处理决定在其行政权力清单中划到了行政裁决,我个人认为这是严重错误的。

四、投诉处理决定有别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一裁终局,对仲裁不服,有些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有些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其不服,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仲裁需要专门的依法成立的机构与人员,其仲裁员并不全部来自于行政机关,也有来自于社会。而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人员必须是来自于有权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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