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造价不明确,因无法判断发包人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将不被支持
裁判规则
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造价不明确的情况下,因无法判断发包人是否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与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32号]
关健词
逾期付款 违约责任 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应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即使工程款给付期间届满,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造成发包人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规则分析
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支付工程款,但履行义务的前提是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已经确定。如果应付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责任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承包人便无权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2.3.3条“(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之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管部门认为按月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等相关资料是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与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相比,现实中,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有关申请付款的程序约定往往会更严格。合同一且签订,承包人就应按约履行,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重庆新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泰来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水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民提字第97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灌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锡分公司、连云港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伟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3)苏民终字第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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