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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8104-3408017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问题:如果投诉事项成立,但是投诉方报名未参加投标活动,并且投诉事项涉及分值不能影响原来开标排名。这个情况该如何认定?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吗?希望国库司相关领导给予政策、法规的指导!

投诉事项成立是否影响采购结果,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判断。如仅仅是投诉事项涉及个别供应商的评分错误问题,修正后不影响原中标结果的,则属于质疑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2160-3401275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领导您好。供应商对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如:评委未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进行投诉,财政部门裁定投诉成立。问题1、财政部门是否可以责令原评委进行重新评审?问题2、财政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其他行为的时候,是否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才能去责令?谢谢。

相关问题需结合案件材料具体分析,根据现有描述无法作出明确答复。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6423-340127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几个问题。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问题1、“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这个中标结果的改变是由谁来宣布或认定?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质疑事项查核的情况直接认定吗?还是需要通过协助质疑答复的评委会或财政部门认定?问题2、认定中标结果改变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直接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吗?还是需要通过原评委会或者财政部门来确定?谢谢。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是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复核后确认的,必要时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是质疑过程中的事项,此阶段不涉及财政部门的认定。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3935-3350060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25]

单位:*** 姓名:******* 电话:***********

您好。咨询几个问题。问题1、《采购法条例》第49条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请问顺延时,剩余的供应商是否要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还是剩余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也可以顺延?问题2、政府采购项目,分公司是否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总公司是否又可以用分公司的业绩?谢谢。

    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并未设置其他附带条件,因此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无需满足满足三家以上。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关于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业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1725-3405059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在实操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项目,一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到开标日期不足7个工作日。如果项目已开标,供应商是否仍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是否可以理解为项目进入开标程序后,对采购文件质疑时限已结束,不可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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