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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2724-3401270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关于重新评标的问题。问题1、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了属于“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情形,那么决定是否重新评标的主体是谁?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自己决定吗?问题2、重新评标需要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那么改如何组建?抽取专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向评审专家库申请吗?谢谢。

    1、根据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重新评标应该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组建程序与初次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程序相同,但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9997-3401272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关于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问题1、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审查的,如果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错误,是否属于《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问题2、如果不属于,那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错误了,该如何处理?谢谢。

   1、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条例第75条规定的情形。
   2、如果资格审查错误并且评审已经结束,有关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意见。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6952-3401273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您好。咨询几个问题。问题1、《采购法条例》第49条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请问顺延时,剩余的供应商是否要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还是剩余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也可以顺延?谢谢。

    顺延确定中标人时,对剩下的中标候选人或供应商数量没有要求。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2168-3401884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1.按照87号令,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那在采购文件中如何体现小微企业价格扣除?2.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否也可以参照87号令“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1、根据87号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可以通过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4376-3402835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领导,麻烦问下在电信行业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只列明投标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而未列明分公司可作投标的情况下,分公司作为此次政府采购的投标人是否有效?谢谢

    如果要求投标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可以代表总公司投标,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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