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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2645-342553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向您们反映一个时下比较严竣的问题,即从2014年开始进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后,发展至如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合同期限许多都大大超过财库[]201437号文一般不超过三年的规定,许多都是签订五年以上甚至八年十年的合同,就象当初PPP项目政策甫一出台,地方政府便借机大肆向银行举债,致使地方政府债务迅速飚升……。如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问题期限又来了,却还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当一届却把以下几届政府的合同都签了把几届政府或部门的事情都统统“做完”了,仅一个37号文件管得了他们??违规(规范性文件管理性文件)违法(法规法律)犯刑(刑律)是逐步渐进上升的!!!

   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您的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6640-3425994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我县定点会议场所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有3家,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本次招标失败。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请问这样的情况还需要发布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吗?还是可以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选择定点会议场所,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供应商进行一对一谈判,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纳入定点范围,并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程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1292-3426656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的领导: 您好!背景如下:某信息化主管机构每年都要需要购买大量的造价咨询服务(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均确定,年度总预算不确定),每年审核1000个以上项目,需要6家以上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服务才能满足要求,以往是通过设置资格库的方式来实现。目前财库〔2019〕38号明令取消资格库后,该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该以什么形式来采购造价咨询服务(此服务内容既不属于小额零星)?在不确定年度总预算的情况下,能否以份额形式采购多家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单价固定工作量不固定的合同呢?此举是否有违反上述条文?若违反了,应该怎么解决造价咨询服务采购的需求? 还望给予指点,谢谢!

    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8911-3426916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您好,关于政府采购有以下两个问题请教:问题1.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如采购方式涉及谈判或磋商,则有最后报价环节。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最后报价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需要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但如果谈判或磋商现场,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该如何操作?是否可以视为该供应商现场退出谈判或磋商?另外,如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是否可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问题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一个采购项目,只有3家投标单位,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是评标委员会对其符合性认定错误,如有合格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

    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最后报价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您反映的情形中,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是评标委员会对其符合性认定错误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对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形,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提请财政部门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3042-3426927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常常会有一些暂估价项目。 以前我们的认识一直是总包方有实施资质、能力和意愿的,可以参与竞争并进而承担暂估价项目,甚至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但最近有业内人士明确说,现在总包单位不能再承担其作为总包方的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项目,不过依据不清楚,故特向您求教: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能否继续承担该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项目? 如果确实不能,政策依据是什么? 谢谢您!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建议您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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