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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7986-3421776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我公司经常在全国同时参加多个项目投标,遇到一个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问题请教贵司的意见:现在对政府采购的投标文件皆要求加盖企业公章,而企业的公章只有一个,往往不能满足多个项目在各地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实际需求;企业的“投标专用章”也是具备表达企业真实意图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印章形式;然而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对公章的要求皆是加盖公章,而不认可投标专用章的效力。请问领导:投标文件加盖企业“投标专用章”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格式要求呢?谢谢!

    政府采购法未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应加盖的公章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由单位依法刻制的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都属于公章。除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以外,上述公章都符合政府采购法对加盖公章的要求。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5023-3422867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并有关专家,现有一问题请教,恳请给予指导。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中有一条“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请问,此条是否适用采购人自行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库并从中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的情形?个人的看法是,政府采购人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此条规定应当属于解决公平对待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问题,不能直接应用到采购人建立自己的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库情形。请领导和专家给予指导,为感!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自己决定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38号文禁止采购人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不包括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5565-3423018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您好,关于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我校采购过程中有以下两个问题请教,谢谢:1、针对非政府采购项目(不使用财政资金或使用财政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是否也需要强制执行38号文关于资格库、备选库的规定?(如学生食堂副食品采购等,即便标段分的很细,每个品类若只招标一家供应商,很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履约影响食堂正常开伙等情况)2、我校图书馆每年会使用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购置一批中外文纸质图书及中外文纸质报刊,用于下一年度教学科研活动。由于当年度无法确定下一年度的具体采购书(刊)目(书目下一年才能出来)及内容,故实际采购过程中均采购不少于2家中标供应商,并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中标原则以及按照评审排名确定的各家中标供应商采购分配金额(实洋),待下一年度采购书目内容确定后根据全校师生选择情况从中标的几家供应商中选择对应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因图书采购有很多不确定性,不好提前分包和预测每包的准确采购预算。请问对此类特殊项目,能否一个标段允许多家供应商?恳请指导回复,谢谢!

  1、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范围内。但是学生食堂如果使用财政补贴资金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应当执行38号文的规定。
    2、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图书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且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图书特点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3525-3427560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苏州科技城的景观灯及电力设施养护服务项目评分标准价格分权重设置60%即60分,依据是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服务类价格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10%,没有上限的规定。我们提出的质疑是价格分设置违规,依据是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服务类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对于我们的质疑他们的说法是以财政部87号令为准,我方认为87号令是定的粗的调子,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才是关于价格方面的详细规定,应以该文件为准,因为该文件是有效的,还在执行的。在此我们请贵司明确,政府采购服务类价格分到底有没有上限?是执行87号令还是财库(2007)2号文件?请予答复。

    应当以87号令的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2647-3423792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03]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我想就政府采购法规如何正确适用向你们咨询和请教:1、在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B公司的企业网站、公众号中所载留的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均完全一致,是否以此可以认定可以为串通投标呢?经调查发现,A公司与B公司近年来同时出现在同一采购项目中的概率异常偏高,两家企业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 2、多家经营范围相同、注册地址相近、股东和管理人员组成不同。但工商登记信息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完全一致的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构成围标?请回复至邮箱425268439@qq.com,谢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为有明确规定,您反映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具体情况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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