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3996-3274513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6-12]
您好《条例》第十八条:“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看到有些人把这两款作为资格条件,有些人作为符合性审查。我想问一下,这两款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还是作为符合性审查才正确?谢谢。
您提到的两种情形属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要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而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查供应商投标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性审查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不应混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2696-3274512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6-25]
您好,咨询几个问题。问题1: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政策?问题2:政府采购的政策包括哪些?麻烦列举。谢谢。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政策、促进节能环保政策等。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管理办法。
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9225-3274264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6-25]
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有一个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里边有一条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以承诺函的形式响应”响应该实质性条款,但是招标文件里的投标文件格式里边没有附上实质性条款响应一览表。在评标时,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里提供了该实质性条款的承诺函进行了完全响应,同时该供应商又在投标文件的一般性条款响应表里响应了该实质性条款,但是属于负偏离响应该条款,并且在偏离简述里写了偏离的原因。那么该实质性条款就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响应,请问:1、这种情况是以承诺函的响应为准?还是以一般性条款响应表里的响应为准?2、评审委员会以该供应商在一般条款响应表里作了负偏离,同时又写了偏离的原因,认为该供应商在一般条款的响应才是该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定了承诺函,从而认为该供应商不符合实质性要求,作出投标无效的决定。评审委员会此决定是否正确?3、这种情况,评审委员会是否可以根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规定 启动澄清程序?谢谢。
你反映的情况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
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从您提问描述的情形看,投标人在一般性条款响应表中对实质性条款相关内容填列为负偏离,且描述了负偏离原因,表明供应商对有关实质性条款要求出现负偏离作出了清晰表述,评审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不符合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也可结合投标文件具体情况,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9245-3274262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6-25]
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有一个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里边有一条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以承诺函的形式响应”响应该实质性条款,但是招标文件里的投标文件格式里边没有附上实质性条款响应一览表。在评标时,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里提供了该实质性条款的承诺函进行了完全响应,同时该供应商又在投标文件的一般性条款响应表里响应了该实质性条款,但是属于负偏离响应该条款,并且在偏离简述里写了偏离的原因。那么该实质性条款就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响应,请问:1、这种情况是以承诺函的响应为准?还是以一般性条款响应表里的响应为准?2、评审委员会以该供应商在一般条款响应表里作了负偏离,同时又写了偏离的原因,认为该供应商在一般条款的响应才是该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定了承诺函,从而认为该供应商不符合实质性要求,作出投标无效的决定。评审委员会此决定是否正确?3、这种情况,评审委员会是否可以根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规定 启动澄清程序?谢谢。
你反映的情况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
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从您提问描述的情形看,投标人在一般性条款响应表中对实质性条款相关内容填列为负偏离,且描述了负偏离原因,表明供应商对有关实质性条款要求出现负偏离作出了清晰表述,评审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不符合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也可结合投标文件具体情况,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6403-3273664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6-18]
国库司领导,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工程出现投诉事项,是向财政部门投诉还是建设部门投诉,因采用的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法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此类项目应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但本地财政部门认为工程类投诉应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此类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约束的范围不予受理,请国库司领导明确遇到此类问题投诉的受理部门具体为财政部门还是建设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如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异议,可以依法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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