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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今后还敢拖延工程款吗?

众所周知,在工程领域“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实施多年。不少地方性审计条例,都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该条例存在很大的弊端,因为在实施的过程,该规定的存在,导致很多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迟迟下不来,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

近日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出台,其中对于企业工程款有了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并且需要支付利息。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条是:

除非合同中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不少人认为此《条例》势必会对建筑业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这意味着,今后建设单位将不能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拖延支付工程款。

但是,“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规定,此前也发布过,因此也有人持悲观态度,认为即使规定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也无法解决拖延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只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那么施工企业就仍然要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你觉得“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规定实施,能够解决拖延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吗?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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