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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算文件至关重要

一、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2017年3月1日,原告A建材公司与被告B装饰装修股份公司签订《材料合同》,约定由原告A建材公司为被告B装饰装修股份公司提供地板(不含安装)。

合同签订后,被告B装饰装修股份公司向原告A建材公司采购地板合计1,045,271.06元。

被告B装饰装修股份公司向原告A建材公司结算掉836,710.14元的货款,但尚余208,560.92元(含质保金52,263.55)没有结清。

本律师作为原告A建材公司的代理律师,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货款156,297.37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材料货款的违约金16,456.81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52,263.55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依法出庭参与审理,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被告B装饰装修股份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A建材公司208,560元,如逾期未履行,则另行支付原告A建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2. 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二、律师点评与建议

(一)合同签订版本应符合交易模式。本案中,原告A建材公司(合同乙方)仅为B装饰装修股份公司(合同甲方)的地板供货商,且只负责供货,不含安装。因此,A建材公司与B建筑装饰装修股份公司之间应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签署的《材料合同》实质为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因此其中的验收、结算条款对于A建材公司来讲,不完全适用,且过于严苛,加大了A建材公司方的义务,对于建材公司来讲,极其不利。

律师建议: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甲方利用其商业强势地位迫使乙方签订其合同版本现象屡见不鲜,但乙方也需注意合同版本是否符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如不符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修改相应的条款,尤其注意其中有关货物验收、货款支付的条款。

(二)结算单应及时提交公司盖章确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材料合同》中明确约定,A建材公司的结算、付款等的签字必须经B装饰装修股份公司最终(通常应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最终人签字前的签字,以及加盖的项目章等都不能作为结算或者付款的依据。截至A建材公司找到本律师咨询以前,A建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申请付款。事后,经过本律师的引导,A建材公司向B装饰装修股份公司申请结算,B装饰装修公司拒绝在结算单上加盖公章,但经办人员经确认在结算单上签字。

律师建议: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在合同履行中经常存在工程量变更的情况,因此双方在一开始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有关工程量核算的程序、方式、条件。在履行合同中,施工方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变更签单的确认,在工程竣工以后,及时提交结算申请,结算文件务必经过发包方的盖章确认。否则,如无最终结算文件,施工方主张工程款项时,需要对于工程量等提承担举证责任,届时即使施工方有自己的结算文件,通常发包方也不会予以认可,最终还需要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增加了权利主张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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