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5575-3621454
答复单位:[综合司]
回复时间:[2021-01-08]
咨询下关于《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财办预【2017】56号,财政部官网上没看到发布文件,请问在哪里能看到文件。
您好,您所提问题不涉及我司业务,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感谢您对财政综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留言编号:9582-3626729
答复单位:[综合司]
回复时间:[2021-01-08]
财政部102号令中指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包含“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那么,例如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服务并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则不应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如果这类服务的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那能否认为此类服务只能界定于政府采购服务,而并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留言编号:9655-3634584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1-06]
电子化招标的项目,在开标时,投标人带了上传加密的CA按时参加,但未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接收解密投标人的电子文件? 电子化招标的项目要求提供纸质文件是否违背了电子招标的初衷?
电子化招标项目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具备相应条件的电子化招标项目,无须提供纸质文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8183-3634663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1-06]
国库司领导,您好。现咨询一个实务问题:A政府采购项目为城镇道路(河道)环卫保洁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现拟将“▲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承诺投入的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为现已自有”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请问这样的设置是否有违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如果属于,请问应当如何修改较为恰当,能够建议修改为“▲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承诺投入的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为现已自有或者中标通知书发送之日起15日内配置到位,逾期未配置(或全部配置)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按其中标报价的5%支付违约金”。
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需求特点进行合理设置,留言所述情形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1632-3634713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1-06]
国库司领导您好,请问项目的评分表中可以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线圈生产等,有得5分,无不得分。这样的评审因素可以吗?是否属于资格条件已经要去营业执照就不能再重复进行打分。
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项目质量相关,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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