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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招投标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于广洋,中化商务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行业招采践行者。

Q

如果分公司被授权可以参加投标,是仅指分公司可以代理总公司投标,还是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并签订合同呢?

A

一般来说,总公司是管理分公司的,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因此分公司是不能自己投标的。但是如果总公司给分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或业务范围在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中的,那么其可以独立投标。如果以分公司的名义投标并且中标,需要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民事责任在分公司承担能力内的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承担能力不足的部分由总公司来承担。

另外,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分公司理解为总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如果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来参加投标,如果中标,则需要以总公司的名义来签订合同。

总之,遵循“谁中标谁签合同”,以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为准。

Q

分公司因违法经营属于总公司违法记录吗?

A

属于。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时,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

《行政处罚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虽然当前我国并未对《行政处罚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基于《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授权,实践中对何为“较大数额罚款”:在中央,由国务院各行政监管机关作出规定;在地方,则由省级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规章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确认“较大数额罚款”时,应重点参考中央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Q

总公司和子公司能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吗?

A

不能。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无疑存在着控股、管理关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母公司和其下属的独立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否则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但是,同一总公司下,单位负责人不同的子公司可以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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