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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签证文件只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对建设单位有效

签证文件其本质是对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的补充和变更,签证文件原则上是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某些情况下还需设计单位签字。

如果一份签证文件只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吗?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签证单上的工程款吗?



1 案例简介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交了签证单,监理单位签署了签证单,但发包单位不签署签证单,关于未签署完成的签证单,发包人是否应支付签证款,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裁判和认定。

2 最高法认为

签证单虽然只有监理代表和施工单位签字,没有建设方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也应支付相应签证款。

理由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单位代表工程建设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控制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就工程建设有关的联系活动,一般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签署工程计量凭证、审查处理工程洽商变更,亦在监理单位职责范围之内。因此在签证有监理代表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应计入工程造价。

3 案件索引

相应案例在中国文书裁判网上,查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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