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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后勤餐饮原材料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校政〔2018〕33号      2018年7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后勤餐饮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后勤餐饮原材料”指的是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正常运营所需的米、面、油等大宗物资,蔬菜、肉类、冻品、家禽、水产品、禽蛋、豆制品、调味品等副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其它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  米、面、油等大宗物资,原则上由学校集中采购或实行多校联采。

第四条  其它单品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含)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提交学校集中采购定点供应商。学校集中采购流标的项目和单品目年度采购预算低于10万元的项目,经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后勤管理处和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可由后勤服务中心自行采购。

第五条  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后勤餐饮原材料,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并签订定点采购合同。

第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采购。

(一)供应商考察遴选。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产品价格、服务和供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择定点供应商。考察情况应出具考察报告,参与考察人员签名确认,拟入围供应商名单经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确定,原则上同品目定点供应商不少于2个。考察情况和审议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名单应向后勤管理处和采购管理中心报备。

(二)定点采购合同签订。经考察遴选并完成备案后,后勤服务中心通知相关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后勤服务中心确定),并与相关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合同中须明确供货方式、价格确定方式、货款支付方式、食品质量及安全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按单位自行采购有关规定进行会签审批,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三)原材料价格确定。相关原材料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以合肥市周谷堆农贸市场指导价为参考)。首次定价时,后勤服务中心向相关品目定点供应商发询价函,定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报价材料。后勤服务中心组织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按“有效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填写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不定期对相关品目进行市场询价,操作程序同首次定价。

第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自行采购的项目,单品目年度采购预算低于5万元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考察遴选一家定点供应商,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由后勤服务中心采取不定期商务谈判的方式,组织不少于3人的谈判小组与定点供应商确定成交价格,并填写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

对单品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且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项目,经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后勤管理处和采购管理中心同意,可参照本条第一款遴选一家定点供应商。

第八条  为丰富食堂花色品种,改善师生伙食结构,对定点供应商无法提供的少量特色原材料,可由后勤服务中心自行组织零星采购。采购前须经后勤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做好相应索证工作。零星采购单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年度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支持高校食堂面向贫困县(市、区)采购农产品的意见》、《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高校食堂面向贫困县(市、区)采购农产品的通知》和《安徽大学面向贫困县(市、区)采购农产品实施方案》,后勤管理处和采购管理中心不定期组织“面向采购”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应根据采购合同,优先选用学校对口帮扶县(市、区)的农产品。

第三章  验收与采购资金支付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按“采验分离”原则组织验收工作,采购人员不得参与验收和保管。通过清点数量和查验质量,确保所供产品符合采购需求和合同约定,验收完成后,须填写“验收入库单”,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自行采购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自行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包括:

(一)供应商考察报告(含供应商资质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等)、后勤服务中心决策会议纪要、定点采购合同;

(二)采购计划申请单、询价函、供应商报价材料、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

(三)验收入库单、出库单;

(四)采购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供应商履约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严格按合同有关约定加强供应商履约管理,对供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及时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供应商,应向后勤管理处和采购管理中心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可解除合同,进行相关处罚。

第十四条  符合《安徽大学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供应商”,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禁止其自处罚之日起1-3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合同约定,除进行相关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要求相关供应商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后勤餐饮原材料采购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对参与学校后勤餐饮原材料采购活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或参与供应商考察决策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后勤餐饮原材料自行采购活动应接受学校审计监督,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具体采购业务接受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采购管理中心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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