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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三原则的两条分界线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9.3 工程变更的内容,是在变更单价估价三原则基础上做了适当的修正,增加了定额计价不能的情形,但清单基本思路依然是三原则。变更单价估价三原则也是措施项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各类情形下单价确定的方法,三原则在清单计价下得到承发包广泛认可的。那么三个原则产生的两条分界线,就是清单三原则执行的核心和关键。

一、合同约定三原则的文本顺序,也是执行的优先顺序。

施工合同约定或清单计价规定的文本顺序,是相同→相似→新增,那么在实务中执行的优先顺序也是如此。当然,这一点在造价行业内,是得到很好的执行,也受到承发包双方广泛认同。只是在一些极端情形下没有很好地去执行本优先顺序,其实质是孰低孰用,确实有失公平。

二、相同与其他的分界线,是清单规范所明确定义的

相同清单规则与其他的分界线,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6.2.3条款,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由此可见这条分界线的要件就是特征描述,其内涵有三层含义:①特征描述的内容是合法合意,是合同约定并受法律所规制;②特征描述未提及的内容,应依据合同的其他要求,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确定;③未引起项目特征变化的,不引起工程单价的变化,即《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9.4.2条款,是充分必要条件,不仅是充分条件,也不仅是必要条件。

三、新增与其他的分界线,目前看属于专业本能来判断

新增与其他的分界线,表现为新增与相似的分界线,在《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范本》中均未明确论述。这条线的把握,在实务中一般认为是造价师的专业内容,而造价专业内容的说法,基本就屏蔽了律师的发言权,无论是否是专业工程律师都如此。其实在造价理论中,也未对其作出明确论述。

目前表述主要是各地造价站掌握,未形成成型的规范制度。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的《关于河源电厂热网蒸汽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110号)中阐述为,在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上相同,只是芯管规格由“φ159×4.5”调整为“φ133×4”,属于“类似清单”,因此可采用“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的清单单价替换芯管主材的方式计价。

根据以上内容,这条线的大致定义为: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上是否相同。

四、新增与其他的分界线的争议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1 条款的表述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这里的“合理范围”和“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都相对是原则性规定,实务中难免争议。

一种意见是依托定额划出的线,即按照定额项目的划分及定额的步距,作为相似的边界。当然这种认识,对相似的范围认定较窄,而且其定义含糊,争议肯定不会因此彻底消失。

相似的性质确定后,方法也有争议。如粤标定函〔2021〕110号的材料换算,一般广为造价行业使用,这个从定额换算演变来的相似清单计算方法,肯定被运用于造价司法鉴定中,但“有无对比法”的相似清单计价方法,在造价司法鉴定中都尺度不一,在通常的结算审核中更是尺度多多,不一就代表着制度设置有问题。

五、新增单价是三原则之一,也是“未合意”的兜底条款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新增单价既是变更单价三原则的之一,也是合同争议的兜底条款,造价鉴定中应注意新增单价的两重属性。当然条文中的“参照”应该被理解为《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1 条款“报价浮动率”,即俗称的“下浮率”。很显然,新增单价作为“未合意”的兜底条款,其实是破坏了利益平衡的。

六、专家争议评审在利益平衡方面是优于鉴定人确定的

争议评审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国际承包工程中通过专家评审在履约过程中解决争议,有效减少诉讼和仲裁的成功经验。从上面对相似单价确定就可以看出,特殊情形下的造价确定其实并不是唯一解、必然解,带有裁判权的专家争议评审制度,才是最优解。造价司法鉴定人是不旁听案件的,强调的是客观性。鉴定人根据“专业本能”来确定争议,从利益平衡来讲,不如专家评审确定,尤其是应考量施工成本使其达到利益平衡的情形,更应该采用专家评审。

诚然,定额是成本、清单是契约,但考虑施工成本使合同双方达到利益平衡,也是争议解决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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