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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在农业行政处罚案卷中要避免的十个问题


作者:晶晶

    继续梳理案卷中所见出现错误的几方面问题,供大家参考、讨论和指正。

    1.用印不能出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公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盖章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看到这个章就知道是哪个部门在执法,盖章单位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要求以农业农村局名义统一执法,体现在文书上就是印章要统一使用农业农村局的印章。这里包括公章,也包括“行政执法专用章”,但是不包括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公章,执法队的公章出现在案卷里的外部文书中属于处罚主体错误。并且一定要避免一份文书种出现处罚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在处罚决定书中印章为“XX市农业农村局”,但是在文书中标题为“XX市农业行政执法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不能列错。

判断当事人的类型一定要看营业执照,不是看店名、经营者或者许可证。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商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应当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案卷中出现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列经营者为当事人。在案卷中需要注意分支机构的问题,有的案卷中当事人为“XX兽药饲料店XX分店”,这里的分店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要认定清楚分店的性质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如果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该分支机构性质为“其他组织”,以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还需要提醒的是,例如有的案卷中,按照营业执照上记载当事人为“六和兽药店”,但是证据材料中现场门店照片牌匾显示为“沙浒兽药店”,可能实际情况是当事人的门店牌匾与营业执照不一致,但是这种情况要在询问笔录中询问清楚并且在文书中进行说明,否则这张店面照片只能证明当事人认定有误。

3.处罚决定中不能出现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一种独立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在处罚决定的内容中一定不能出现“查封扣押违规玉米种子”。另外,对没收物品的处理结果不要出现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之后,例如某个案卷在处罚决定中出现“对虾爬子当场全部倒入大海放生”。对虾爬子进行放生是处理结果,按照《渔政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渔获物仍然存活,适宜放归的,放归适宜生存的水域,放归过程应当记录并留存影像。因此,依然存活的渔获物应当放归,但是放归并不是处罚决定的内容,并且一定要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4.一个案卷不能出现两份处罚决定书。

有的案卷出现两份处罚决定书,对两个不同的违法事实在同一询问笔录中进行询问,装订成一本案卷,这是错误的。例如,某个案件一是针对某宠物医院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和病历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二是针对当事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诊疗费水的违法行为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书。虽然针对的是同一个当事人,但是违法事实是两个,这是“两件事”。

另外需要注意,处罚决定书不能用第二人称去写。处罚决定书不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是针对当事人作出的文书,要用第二人称“你”或者“你单位”去写。处罚决定书要写“当事人XX”,不要出现“你”或者“你单位”的表述方式。

    5.询问笔录制作不能过于简单

询问笔录是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记录有关案件情况时使用的文书。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询问笔录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在询问中要有意识的强化证据链条,要围绕处罚的条文去找到处罚的构成要件、责任要件去询问。尤其是对于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问题要进行询问。有的案卷中出现“问:你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你知道吗?答:我知道了。”整个笔录到此结束,这样的询问笔录啥证明效力也没有。还有的询问笔录回答都是以两个字的形式出现,例如“问:你是否经营宠物疫苗?答:经营;问:什么时间开始?答:6月;问:经营疫苗种类?答:犬猫;问:在哪儿进货?答:沈阳;问:有台账吗?答:没有;问:有执业兽医证吗?答:没有”虽然笔录也询问了基本的违法事实,但是总是看起来比较奇怪。

询问笔录也不要画蛇添足。有的执法机关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两日以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于是又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内容是“问:处罚决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都已经交与你单位,是否收到并阅读?答:收到了。问:你对处罚内容是否认可有无意见?答:没有意见,我触犯法律理应接受处罚”。这种询问笔录制作的目的不是在于查明事实,就不要出现在案卷中了。

    在询问笔录中,建议加最后一句“你是否还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以体现执法人员履行了全面调查的义务。空白处一定要加“以下空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要逐页签名确认,当事人要写明“以上内容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以证明执法人员完成了“交付阅读”或“当场宣读”。关于询问笔录的问题建议阅读农业执法公众号文章《常用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实务---询问笔录》作者孙继承。

6.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出现主观判断。

现场笔录应当清楚、准确、客观、全面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者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做出记录。不能使用“大约”“大概”“左右”等不确定用语,也不能使用“违法”“非法”等主观定性语言。

7.除特殊情况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不能同时送达。

案卷中出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用一个送达回证。关于这个问题有法院判例认为这是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属于处罚程序违法。在农业执法中,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只要当事人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就视为放弃权利,在事先告知后处罚机关可以立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除了这几项特殊情况之外,这两个文书不能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下达要等满陈述、申辩和听证期限。

如果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后当事人明确放弃权利,处罚决定书没下达之前又提出陈述、申辩的应该接受,一定要注意固定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据。还有的案卷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面手写“我申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这种写法看起来形式上就没有信服力,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有点假。在送达回证中,也不要将两张文书在同一个送达回证中进行送达。

8.作出处罚决定一定不能漏项。

例如对销售过期兽药的违法行为,某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仅有一项是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罚款X元”。但是,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要没收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则这个处罚决定中缺少“没收涉案兽药”“没收违法所得”两项内容。执法机关没有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和作出没收,关于涉案兽药强调因为兽药扣押之后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没有写入处罚决定中,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不能创设处理结果。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六项内容。在农业执法中,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如何写,应当严格按照四十四条规定执行。案卷中出现对于登记保存物品涉案饲料处理结果是“返回生产厂家”。返回生产厂家不属于这里面的任何一项,如果需要返回生产厂家则认为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作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结果即可。

10.一定不能写到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必须体现罚缴分离,当事人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虽然在实际执法中,为方便当事人,简化付款方式,执法机关给当事人开具一个带有二维码的《XX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但是在出处罚决定书中一定不能写让当事人到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

最后,需要提醒一个问题,“涉嫌”这两个字要从开始用到最后,包括《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使用“涉嫌”,也不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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