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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大学生子女的抚养费该由谁承担

□ 刘帅

老蔡和小蔡系父女关系。2012年7月5日,老蔡与妻子马某协议离婚,约定小蔡由马某抚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两处房产归马某所有。2016年4月,小蔡向父亲索要抚养费,遭到父亲的拒绝。协商未果,小蔡将老蔡诉至迁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老蔡支付其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学杂费55000元及2012年7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抚养费45000元。老蔡则辩称:原告小蔡已满18周岁且高中毕业,自己没有法定义务支付其生活费、学杂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母已于离婚时对原告的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两处房产归原告母亲所有。且原、被告及原告母亲马某于2014年6月19日再次就原告上学、生活、医疗等费用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老蔡一次性给马某1万元,作为女儿小蔡生活、上学、医疗等费用的全部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学杂费55000元及自2012年7月5日至2014年11月26日抚养费45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驳回原告小蔡的诉讼请求。

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的小蔡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张的抚养费也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其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确小蔡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蔡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蔡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高校在读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不愿独立生活。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的,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

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是成年人,但教育费、生活费仍由父母承担。虽然大部分父母仍将供养子女上大学视为自己的责任,但这仅仅是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是道德上的选择,并非法定的义务。因此,作为成年大学生享受父母供养时要心存感恩。同时,要努力学会独立生存,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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