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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病逝 她是否还是保险受益人

□ 刘帅

妻子为丈夫在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一年后双方离婚。前夫因病去世后,前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前妻能否领取前夫身故保险金?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代某与丈夫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投保人,王某作为被保险人,经王某本人书面同意,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并及时足额支付了保险费,王某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代某。该保险约定的身故受益人的分配方式为:代某占有比例为100%。原告与王某于2017年离婚。2018年8月5日,被保险人王某在昌黎县因病去世,代某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希望勘察核实,但代某并没有指派业务员到现场核实。被保险人王某的亲属不向代某提供王某去世的死亡证明等文件,保险公司坚持要代某提供这些理赔文件未果,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代某认为,保险公司完全知晓死亡原因为病故,却拒不调查,拒不给付保险金,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申请法院调取王某的死亡证明,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保险金。

被告则辩称,本案举证责任在原告,而原告未能提供证实王某死亡事实、性质的材料原件,故拒绝理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代某与王某已经离婚,双方身份关系已变更,因此不能认定代某为保险受益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昌黎县公安局调取的材料显示:2018年8月5日,王某在昌黎县某修理厂院里租住房内死亡,经法医鉴定,排除他杀。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保险约定的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代某占有比例为100%。被保险人王某身故后,应由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代某享有保险权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保险人王某的身故情况,故被保险人王某的身故保险金应由原告代某领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代某保险赔偿金11万余元。

说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即受益人的指定权人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如果保单没有规定可以利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则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都是无效的。本案中的代某作投保人为王某投保时是经王某本人书面同意的。二人在离婚后,王某也并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因此,尽管代某与王某离婚,代某仍是王某该份保险的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姓名,并未约定身份关系,所以代某与王某因离婚导致的身份关系变化并不影响受益人的约定。综上,保险公司应该向原告代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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