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 苏艳英

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作为胎儿利益保护性条款,确立了胎儿利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则,“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款是将胎儿作为“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例外性规定,赋予胎儿在继承和接受赠与情形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该条充分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真正实现了民法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慈母般关爱。保护胎儿的利益,既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依民法理论,自然人因出生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因此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法享有民事权利。但胎儿受保护不仅有现实利益的需求,更具有未来利益保护的必要,如在继承关系中,若不保护胎儿的利益,则胎儿在出生后将难于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因此,各国特别重视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三种立法保护模式。一,总括保护主义:凡涉及胎儿利益的,均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绝对否定主义:即绝对否认对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三,个别保护主义:即原则上认为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特殊情形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立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经历了从继承法、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的发展历程,贯彻了从否定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到特定情形下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思想。1985年的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是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是对胎儿的利益予以的特殊保护,但此条款仅仅是遗产分割的一项规则,并未承认在继承领域中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享有继承权;1986年的民法通则及以后制定的民事单行法并未就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任何回应。胎儿在民法上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其民事权利能力如何?直到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这一问题才得以在立法中明朗化,民法总则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胎儿在“继承、接受赠与”情形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2020年民法典第十六条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六条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有三层含义:首先,以民法典的形式肯定了胎儿在特定情形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没有出生,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拟制的,所以在条文中使用了“视为”两个字。其次,确立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条列举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两种情形,在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在继承开始后,可以作为继承人之一参与遗产分配,但胎儿还未出生,无法行使权利,在法律上一般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继承,在接受赠与情形下亦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受领。但有不少学者质疑该条款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应增加胎儿在出生前遭受损害,享有请求救济等权利。笔者认为该条款在文字表达上使用了一个“等”字,采取了开放性的立法态度,为将来扩大胎儿利益保护范围留下了立法空间。最后,限定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依据该条款后一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限定在其娩出时为活体。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继承情形中,其法定代理人应返还已继承的遗产份额,此部分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财产已被死体胎儿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占有或者控制的,应予以返还;财产尚未转移的,死体胎儿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丧失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苏艳英: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法慈母般的眼睛”彰显人的权利
【考向】民法总则草案可能涉及的考点梳理
《民法典》解读1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
论我国的胎儿保护制度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胎儿是例外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