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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原则 你了解多少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董某与妻子到体育场打篮球。董某在热身之后,与其他几位打球者自由结合后展开半场赛,李某也加入其中。比赛进行中,李某与董某因争抢篮球相撞,董某被撞倒在地。经诊断,董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董某认为:在运动过程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了自己锁骨骨折的后果且其占主要责任,因此诉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45.62元;另外还要求李某支付部分伤残赔偿金及二次手术费约3万元。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应诉期间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是一项比较激烈的运动,这种对抗性必然具有冲撞、抢夺、进攻、防守的基本运动行为,存在着合理的身体接触、碰撞,活动本身便包含了某些潜在的危险。原被告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能意识到上述风险的存在,其参加篮球运动,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董某因在体育场篮球自由组合比赛运动过程中,与李某发生身体接触而被撞倒受伤,二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主观过错。鉴于原告所受伤情,完全由其自行负担有失公允,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适当补偿。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20%。原告花费医药费25045.62元,需营养费350元(50元/日×7日=350元),共计25395.62元。故被告李某应补偿原告董某5079.2元。原告所诉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二次手术费,因其在本次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自甘风险原则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目前,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有些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的裁判已经充分体现了竞技性体育自甘风险这一原则,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原则。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自甘风险原则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这种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篮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行为人在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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