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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自处理业主物品 是否需要赔偿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刘女士所住小区为老旧小区,环境脏乱差,饱受业主诟病。今年年初,业主们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希望能将小区环境整治一下。物业公司反应也很积极,除了将小区绿化外,还将小区内的陈年垃圾、旧物等清理了。

一个月前,一直开车上班的刘女士想着要锻炼身体,就去楼下车棚里找自己那辆山地自行车,可是她找遍了整个小区也没找到。后来有居民告诉她,物业公司将常年不用放在车棚里的自行车给卖掉了。刘女士一听就急了,她那辆山地车价值3000余元,物业公司怎么没给她打招呼就给卖了呢?她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工作人员称他们事前贴过告示,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行清理旧物的,物业将直接处理。

刘女士称,她一直未见过该告示,也没人通知过她。如今自行车被物业卖掉,其应该按原价赔偿。物业公司称自行车放置几年不用,已破旧不堪,他们只卖了200元钱,要赔也只能赔这点儿钱。

刘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小区物业私自处理业主的东西,是否需要按原价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娅娅。

张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处理刘女士的物品。

首先,刘女士不存在过错。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可管理包括车棚在内的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但并无处分业主物品的权利。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对侵占小区通道的物品进行清理。但本案中,刘女士的山地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车棚中,既没有占用楼道、消防通道、公共道路,也没有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物业公司私自处分刘女士的自行车存在过错。刘女士的自行车不属于无主物,且停放在适当的位置,即使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处理车棚里的“僵尸车”,也应先联系业主后进行处理。虽然物业公司发布了告示,但该告示可能未起到通知的效果。刘女士的行为并未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她也未授权物业公司处理其自行车。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刘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张律师建议刘女士整理好购车时的票据,以及物业公司承认已经将其车辆出售的事实和出售金额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如物业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发过告示,告示的位置、天数、内容等)和自行车的折旧情况,综合认定刘女士的损失。

张律师称,小区“僵尸车”现象很普遍,物业公司在处理“僵尸车”时一定要慎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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