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二人一起还贷款。随着结婚的年头越来越长,二人偿还的贷款占房款总额随之越来越大,如果此时二人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吕某和李某于200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8月4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房屋进行分割。该房产是李某婚前购买,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总房款254429.25元,2010年7月贷款130000元,贷款期限10年,婚后还款本金71019.18元,利息25439.78元,本息共计96458.96元,该房2016年8月市场价值400000元。吕某主张该房产虽然是李某婚前付的首付,但婚后是共同还贷。因离婚时比较仓促,未分割该房产,现在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吕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贷款及对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李某所有,该房所余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李某给付吕某该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折价款人民币68931.49元。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可以根据协商情况按任意比例分割该房产。如果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呢?该《解释》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则首先由二人对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人,对于还款部分,法院不会仅仅判决将还款一半返还给另一方,还要考虑房产增值,由获得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该怎么补偿呢?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公式,因为每个案件情况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还款数额、还款中本金所占比例等,这些因素在每个案件中均不同,如果确定一个固定的公式,必然导致实际分割中对一方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只能确定分割的思路,具体分割的数额要根据案件情况,法官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量,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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