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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与受害者家属签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 冯彩云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8月,当地法院对李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66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相关费用2万余元。王某以诉前与李某的公公张某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以张某无代理权限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2021年7月,王某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李某的公公张某确实与王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张某已实际履行,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与其签订协议时有代理权,或者李某事后有追认行为,故该赔偿协议对李某无约束力,李某起诉赔偿不受该协议限制,原审判决正确。2021年底,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检察官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自行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因此引发的纠纷也是接连不断。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意见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对于发生效力的协议,双方均有履行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亲属代为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形。在此提醒大家:签订协议需谨慎,看清协议主体是“关键”,即便是亲属代为签订事故赔偿协议,同样应当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在代签后应当取得当事人的追认,否则代签的协议对于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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