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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违约应负担何种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作者| 耿霞
  

众所周知,在民事合同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与公民或法人签订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未按约定的履行协议,公民或法人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呢?

以案说法

当事人齐某某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三方签订涉案《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后齐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多次要求拆迁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是拆迁房以协议未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单元、楼层等信息,不具有现实履行的可能,不予履行。

一、未约定安置房具体坐落位置、单元、楼层等信息合同就不能履行或无效了吗?

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大部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是行政机关提供的格式条款,拆迁户如果同意补偿条件在上面签字便可。少部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行政机关和老百姓口头协商一致后拟定书面合同,实践中由于老百姓法律知识欠缺,不免出现约定事项不明或遗漏应约定内容的情况。立足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遗漏的安置房位置等合同内容属于可补正的内容,不存在履约不能的情况。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不仅在专业知识还是在实际力量上都具有优势,附有明确详细合同内容的责任,所以拆迁方应行政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行政机关未按行政协议履行合同义务,行政相对人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是可以的,虽然法律未对该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8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参照《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参照民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也不排除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判决金钱赔偿。违约金的确定可以尝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4款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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