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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进行补偿?

京衡律师郑州所 张华欣

 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办理案件时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某企业停业经营多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前该企业也未提出续期申请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企业的债权人提出要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对该地上建筑物以及树木等附属物予以补偿那么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界定一下讨论的范围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是规定的自动续期本文暂不讨论本文将要讨论的是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收回相关问题如有不当或者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建筑物等是否补偿这个问题不是“是”或者“不是”能简单回答的还是得分情况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常明确“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一条款里面有两个关键词约定规定我们从这两个关键词进行分析

我们先从第一个关键词谈起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尊重当事人等意思自治即在权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同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是如何约定的合同约定有补偿那么就补偿约定没有则就没有这条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出现一个特殊的情况即在没有约定补偿的情况下因企业无法正常运转且存在未结债务土地使用期限到了之后政府无偿收回这对企业的债务人来说是不是不公平的本身债权人已经从债务人企业那里拿不到钱了国家再无偿收回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债权人的损失更大了

我们再看下第二个关键词规定一般的规定还不行还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无偿收回也就意味着没有补偿了

这里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该条例规定的更加明确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没有补偿

针对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除了权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有补偿上文这个特殊情况下企业没有其他资产土地使用权到期被无偿收回无论何种方式企业的债权人的损失是无法避免了不要说能挽回一部分损失了甚至连希望都破灭了

土地使用权到期由国家收回这是行政行为而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两者看似两条线但前者的行为已影响到后者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遇到这样的利益冲突时笔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应充分考虑善意债权人的情况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相对于国家以及企业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处于弱势一方其掌握的信息也是有限的若给予交易相对方债权人太多的义务或者责任这是不利于市场交易的会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意愿这显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建议

就笔者所述情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确实合法但是不甚合理笔者建议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增加一种情形若企业仍存在未决债务恶意债务除外),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进行补偿以减少善意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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