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润龙
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施某某在宋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就餐,火锅燃料系木炭,由于就餐时未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致使包间室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施某某当场出现头晕恶心、突发性耳聋等症状,经送医治疗,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施某某的听力受损。事件发生后,施某某认为宋某某作为火锅店经营者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施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某某赔偿其全部损失40000元。
在庭审中,宋某某辩称,其经营的火锅店室内有排风扇,并且包间窗户是可以打开的,并不是完全封闭空间。燃烧木炭会释放一氧化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宋某某系成年人,在就餐时应对该风险有所预测,并进行安全防范,所以宋某某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已支付宋某某住院的医疗费,宋某某耳聋是否由一氧化碳中毒引起,无法查实,应由医疗鉴定结论证实,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饭店经营者,应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导致原告一氧化碳中毒,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确定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并自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处理。
说法:
餐饮合同中,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并发生人身损害,双方既形成了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又存在着侵权关系,即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的竞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从事餐饮饭店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同时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正确使用餐具灶具,注意自身安全。消费者在就餐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就餐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店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缮,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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