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个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都会去检索案例,企图从案例中找到对自己的官司有用的有帮助的有借鉴作用的东西,区别无非是检索的时间和立场不一样而已。
原告在起诉前就开始检索案例,主要找原告胜诉的案例;被告在知晓被起诉后才开始检索案例,主要找原告败诉的案例。
司法实践中,法官貌似对当事人提交的千辛万苦检索而来的案例不大感冒,往往不愿意接受,或者即便接受了,也会一再声称“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云云。
那么,提交案例对打官司有作用吗?
有作用。
作为职业选手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打官司时也经常会检索案例,当然,律师主要找对自己委托人有利的案例。
下面明律从实务角度谈一下打官司时如何提交案例。
第一, 案例不是证据
案例不是证据!案例不是证据!案例不是证据!
这一点律师都知道,但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
须知,只有与诉争的事实相关联的,能够印证某一相关事实存在的东西才叫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等。证据是不包括案例的,因为案例是“别人的事情”,一般和本案无直接关联,不能算做证据。
因此,不管是什么样的案例,都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否则,法官可能会拒绝接受,或者至少要求把判例从证据中拿出来。
既然不能把案例叫证据,那么以什么名义来提交案例给法官呢?
一般把提交的案例叫“参考判例”、“参考资料”。
不要在意提交的案例是一什么名分交上去的,反正只是换个叫法而已。案子还是那个案子,案例也还是那个案例,产生的作用也都一样的,能交上去才是硬道理。
第二, 提交裁判文书
提交案例要提交裁判文书!提交案例要提交裁判文书!提交案例要提交裁判文书!
这一点律师也都知道,但很多当事人同样不清楚。
有些当事人会把报纸、杂志、电视报道、网页资料等记载的“案例”作为案例来提交,这些新闻报道、案例故事是不符合诉讼要求的案例应有的形式的。哪怕你是提交的《人民日报》、CCTV、法院官网上来源的“案例”也不行。
诉讼中提交的案例应该是完整的生效的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都行,但不包括《调解书》。
第三, 到哪里找裁判文书
现在检索案例的工具和网站有很多,常见的有“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信”、'无讼'、“OPENLAW”等等。
推荐“裁判文书网”,这个最权威、内容最多,就是检索方式不是特别友好,有时网页打开速度也比较慢,经常卡顿。
第四, 怎么检索案例
这个问题一句两句也讲不清楚,篇幅所限,大致讲几点吧。
1, 确定合适的、准确的关键词,常见的有具体案由(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某种具体法律关系(例如“建设施工合同”),某种具体法律规定(例如“退一赔三”)。
2, 用多个关键词检索,案例数量大的话,可以在检索结果里继续用其他合适的关键词继续检索,缩减案例的数量。
3, 确定案件类型,比如你是准备刑事自诉,那么用关键词检索出来民事案例、行政案例就要排除掉。
4, 确定文书类型,一般最好选用终审的判决书,因为它肯定生效了。一审文书有可能被二审改掉,或者发回重审。
5, 明确地域,除了最高院的案例可以通杀外,最好选审理法院自家的案例,或者审理法院上级法院(中院、高院)的案例。
6, 时间,越接近现在的越好,三年为限。
第五,该提交何种案例
管用的案例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其一,主要法律关系、案由完全一样
不要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却提交了一个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例。
其二,提交案情相同、相仿、接近的案例
不奢求完全一样吧,至少大致相仿吧,别只有很小一部分案情是重合或接近的。
其三,时间越近越好
这个好理解,检索越接近现在的案例,太古早的案例因为法律规定的变化、审判尺度的不同而导致参考价值比较有限。
其四,权威或实用
提交的案例要么权威,要么实用,两者必据其一。
权威案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实用案例就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或该法院所属的上级法院的近期类似案例。极端实用的类似案例就是案件审理法官不久前作出的类似判例。
第六, 如何提交
1、 搜索出的案例要用A4纸打印出来,装订整齐,才能提供给法官。
2、 如果该法院接受电子文档,将打印案例对应的电子文档发送电邮或者用U盘提交给法官。
3、最好做一份案例检索报告,包含案例名称、判决书文号、判决法院、关键内容等进行归纳。尤其是将案例里面中与本案相似或相同的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里可借鉴参考的部分提炼归纳出来,方便法官查阅检索。
4、案例较多时(不建议一个案件提交太多案例,五六个最多了),通过表格、图表等多种方式,将搜索出来的案例呈现出来。
按照上述步骤及方法提交的案例,法官应该是乐于接受并会看一看的。至于看完后对案件到底能有多大帮助,不好说,但至少是有利于提交案例的一方的。
第七,法官喜欢什么案例
法官碰到没接触过的案子、吃不准的案子、重大复杂的案子,也会做案例检索的,因为最高院也颁布有《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规定强调“类案同判”,就是案件判决要遵循之前的类案判决。
《意见》规定应当(也就是必须)进行类案检索的四种情形:
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意见》指出类案检索的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
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例不感冒的原因主要是怕当事人提交的案例不够权威不够准确且基于自身立场有一定筛选。
但是,我们按照《意见》的要求做案例检索、提交案例,再加上一份简洁、实用的案例检索报告,法官也是欢迎的。
归纳一下,打官司提交案例是有用的,只是要注意提交案例的形式、有效性、便捷性。
不要甩给法官一大堆似是而非的、杂乱无章的、风马牛不相及的、年代久远的案例,那不是在帮忙,而是在添乱、添堵。
在确保提交的案例对自己有利的大前提下,需要尽量做到客观、权威、实用、准确、新鲜。
好的案例不亚于一份好的证据,虽然案例不是证据。
本文仅供参考,任何场合下均不构成本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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