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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伐林木是否合法

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伐林木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6日,林业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某区某镇某村无证采伐,接到举报后林业局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勘查:伐倒56棵杨树,总活立木蓄积量9.8356立方米。经调查,村民张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以有采伐许可证,为同一批树为由,继续采伐前期没有采伐完的56棵杨树。根据原《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业局以滥伐林木给予张某罚款9000元(树木价值的3倍)、责令补种树木168棵的处罚。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因采伐工人不够,在没有认真查看采伐许可证信息的情况下,认为有采伐许可证,继续采伐前期受疫情等方面影响而没有采伐完的树木,属于同一批树木,这是正当的采伐行为,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没有在采伐许可证要求的期限内,采伐完所有树木,采伐许可证过期后,没有采伐完的树木,如继续采伐,则属于无证采伐,应当按照滥伐林木给予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处理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伐林木是否合法的问题。新《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这里所说的“规定”是指采伐许可证中所包含的全部规定内容,行为人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式进行采伐作业,不得擅自变更。所以,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所持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效,所实施的采伐行为属于无证采伐行为。

本案中,张某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是并不意味着能任何时候采伐林木,还得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采伐杨树56棵,活立木蓄积量9.835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行为。

【观点概括】违反新《森林法》规定,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地上的林木,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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