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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行政机关执法应诉技巧》课程目录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引言
新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应诉
1、行政诉讼应诉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延续
2、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出庭应诉的新要求
3、行政应诉过程中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的配合


 第一章 
庭前准备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院确定
·需要调整及时告知法院
·开庭前做好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调工作
(二)确定出庭人员
(参见(2017)鲁01行终806号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手续不合格缺席判决)
·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
(三)制作授权委托材料
·准备份数
·事先提交+当庭补充
二、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一)答辩状的撰写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原告方的回应
·重点问题的论述
(二)证据材料的组织
·证据目录
·事实+法律+程序
·法庭指引  
(三)卷宗排他
·卷宗排他的认识
·证据补充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一)负责人出庭制度
·解决“告官不见官”
·解决“出庭不出声”
·提高负责人法律意识
·提高案件协调和解的效率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参见(2016)最高法行申第1381号人大常委主任不能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受托机关的负责人、下级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代替应当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负责人需要出庭的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法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情形
·共同被告的情形
·多次开庭的情形
(参见(2019)最高法行再11号 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认识
举证期限的作用:审判效率、督促举证、推动诉讼程序,限制被告诉讼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二)举证期限的规定
证据交换之日、15日
(三)超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参见(2019)湘行申1226号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院不采纳
·不予采纳
·存在第三人举证的情形

·耽误举证期限属于低级错误

 第二章 
证据准备
一、证据目录与种类
(一)证据目录的作用
证据有序、证明目的一目了然、当庭答辩便于查找
(二)证据目录的制作
序号、证据名称、页码、证明对象
(三)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分类:直接与间接、原始与传来、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属于何种证据?
·鉴定人员出庭
·专业人士出庭
二、事实方面的证据
(一)主体资格的举证
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三定方案(编办文件)
参见(2020)最高法行申5696号 横县政府无权强制清表
·委托
参见(2018)豫07行终177号 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属于违法
·授权
·主体推定
(二)行政行为查明的事实
·时间、地点、主要违法行为的描述       
·每一个环节都有证据证明
·全部证据形成链条      
(三)事实证据举证的要素
事实举证的要素由法律条款决定
三、法律适用方面的证据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及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参照)、规范性文件(可以引用)
(二)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举证
·一般法与特别法
·上位法与下位法
·新法与旧法
·针对相同事项的,适用低位阶的
(三)新旧法的举证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从旧兼从轻
(四)规范性文件的举证
·规范性文件必须已经公开
·不建议仅仅列举规范性文件,因为存在附带性审查
四、行政程序方面的证据
(一)立案审批表
·立案问题的重视
(参见(2020)粤04行终174号  裁判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案件)
·时间倒签问题
(二)陈述申辩告知书
内容必须和拟处罚内容一致
(三)听证告知书
(四)法制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
(五)负责人集体讨论
参加人员和人数、讨论机关
(六)送达

不同送达方法的选择适用及举证



 第三章 
当庭智辩

一、举证
(一)列举证据
·按照事实、法律适用、程序的顺序
·按照法官提问的顺序
(二)证人出庭
·申请证人出庭
·证人不得参与旁听     
·证人的提问
(三)执法人员出庭
·执法中的证据存疑
·属于当事人陈述      
(二)鉴定人员出庭
·对鉴定报告存疑
·鉴定人员出庭的费用
二、反驳
(一)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只是证据必须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如何阐述证据的真实性?

1.不同种类的证据的真实新标准不同;

2.注意利用证据鉴别证据;

3.通过鉴定鉴别证据是否真实;

4.结合案情鉴别证据是否真实。


(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阐述角度: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证据的内容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
(三)证据的关联性
何谓关联性?主要是指和案件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参见:刘伟上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天坛大队其他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285号(选择性执法)
(三)新证据的质证
·首先质证是否属于新证据
·新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模糊不清的
三、程序审答辩要点
(一)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保护的权利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例如,学生起诉学校的受教育权类案件、竣工验收转变为竣工备案的案件)
(二)行政行为不存在
·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村委会的行为、行业协会的行为)
·过程性行为(例如证据登记保存)
·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行为
(三)原告不适格
·未影响其权利义务(如举报人)
·影响集体的权利不一定影响个体的权利(如村民起诉要求撤销征收协议、业主起诉要求撤销业委会备案)
·相邻关系不同于权属纠纷
·滥诉
(四)被告不适格
·错误确定被告
·错误起诉多个被告(如果涉及级别管辖问题,可能被驳回)
·批准机关与实施机关
(五)超过起诉期限
6个月、1年、5年、20年
(六)未经复议前置
复议前置目前仅限于自然资源的权属纠纷、税务纠纷
(七)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的区别:适用于不特定对象、可以多次适用、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抽象可以作为具体的依据。
(八)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为:例如违法建设中县级政府的责令下属部门拆除的命令、部分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后给城管的函
(九)重复处理行为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十)行政最终裁决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终局效力。参见最高院一巡认为征地批复属于最终裁决不可诉,但可复议。
四、证据的补充
(一)反驳需要的补充
参见(2020)苏0691行初337号 为了反驳而补充证据法院予以采纳
(二)客观原因未能按时提供的补充
参见(2019)渝02行终51号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当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三)复议机关收集证据的补充

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第四章 
诉讼调解

一、行政案件调解的再认识
(一)行政诉讼与调解
·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调解
·调解的作用(息诉罢访、实质性化解纠纷、无上诉再审的审查)
(二)调解与协调和解
《撤诉规定》的出台前后
(三)调解的发展趋势
越来越重视调解,并未关注公共利益的受损
二、行政案件调解的范围与突破
(一)调解的范围
·调解范围的法律规定
·调解实践状况
(二)行政案件调解的实践
·息诉罢访协议的性质与处理
·存在第三人时的调解
·依法调解的强调
三、行政案件调解意愿的表达
(一)依法确定调解意见
调解必须合法
(二)依法裁量接受方案
裁量范围内取舍方案
四、行政案件调解的技巧
(一)准备充分
事先了解原告的调解底线
(三)预先授权
事先研究行政机关可以让步的程度
(三)平等协商
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避免单方承诺
(四)同案类比
参考同类案件,避免事后反悔
(五)说服第三人

可由第三人赔偿或补偿

 第五章
总结陈述与庭后补充

一、最后陈述与总结
(一)出庭负责人陈述总结
内容需涉及如何实质性化解纠纷
(二)委托代理人陈述总结
回应庭审中的未尽事宜
二、庭后补充内容
(一)提交代理词
·强调合法性内容
·回应庭审中法庭及提出的问题
·回应庭审中原告提出的问题
(二)补充材料

根据法庭的要求补充相应材料

 结语
应诉不仅仅是反驳

1.应诉是形象的展示
2.应诉是说服的过程

3.应诉是普法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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