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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工伤之十一:工休时间能否视为“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主要问题。对于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因此,对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歇休息时间内遭遇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相一致。

职工在合理的工休时间,为解决生理需要,因不安全因素而导致摔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联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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