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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纠纷中,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批复的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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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执业二十一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企业行政案件。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招商引资纠纷中,

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批复的撤销

(收回土地使用权系列之一)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8日,甲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与乙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签订甲县生态度假中心项目开发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在甲县开发生态度假中心项目,约定了项目概况、土地价格、供地方式、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此外,还约定置业公司取得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和相关开工手续后,立即分期进行开发建设,置业公司因资金问题不能按期开发,县政府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后置业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2016年12月18日,县政府负责人针对置业公司关于调整相关项目规划容积率的申请,批复依法依规办理答复。

2017年12月31日,县政府作出甲政土字[2017]139号《批复》,原则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收回置业公司使用的面积为3124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并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同时要求县国土资源局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2018年2月19日,甲县国土资源局以县政府的《批复》为依据,将置业公司所持甲国用(2009)第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公告方式作废。

置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做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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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甲政土字[2017]139号《批复》作为内部行政行为已经外化,置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其次,县政府与置业公司的开发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在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和相关开工手续后,如置业公司因资金问题不能按期开发,县政府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本案中,置业公司取得相关开发手续后,一直未重新开工建设。县政府作出《批复》,收回土地,符合上述约定,予以支持。故原告请求撤销该《批复》,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但认为涉案项目停工的主要原因是前期被上诉人没有把土地使用证的手续办好,且涉案项目的停工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应当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对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未在网上公示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即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显然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批复》。




三、律师评析

杨应军律师评析(仅属研讨,勿作它用):

  1、招商引资项目为何纠纷较多

  招商引资,是各地吸引项目和资金,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伸出橄榄枝,招来金凤凰。招来金凤凰,当然不光是好看,更重要的是金凤凰产金蛋,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升地方名片的含金量。

各地在招商初期往往许以各种优惠政策,以前的零地价拿地、各种款项返还等层出不穷。如今,招商引资在拿地、税收优惠等方面,各地也是使出了吃奶的劲。

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差异较大。各地在招商引资合规上也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地方只要你能来,各种条件都可以谈,给的优惠条件有的打法律擦边球,有的可能就在法律框架之外了。企业入驻后,或因前期承诺不兑现、扶持力度不到位,或因领导换界,新任领导对之前的项目另有想法等引发纠纷,有的企业被“吓跑”、“赶跑”、也有的企业陷入连环诉讼后被拖垮。

类似的案件,我处理了不少。那些冷暖自知的故事,那些也曾风光无限的人......令人无限感慨,吟诗一首:

昔日堂前客,而今沦落人。

万金俱耗尽,何处哭青春?

2、内部行为外化后可诉

涉案《批复》属于内部文件,一般不产生外部效力,对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后,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县政府作出《批复》后,甲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直接以该《批复》为依据发布公告将置业公司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该《批复》效力已经外化。置业公司起诉撤销《批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4期(总第84期)】 就公布了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明确了会议纪要就特定事项作出决定并被执行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580号裁定中进一步明确“认定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外部化,关键在于行为本身的性质,即内部行政行为是否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合法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合法,法院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审查。

实体方面,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提交证据证明收回涉案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程序方面,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前,是否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了必要的程序,即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听取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作出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等法定文书并依法进行送达等。

本案中,县政府在国土行政部门未履行闲置土地调查的一系列程序的情况下,即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显然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依法维护了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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