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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作出对象,如果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无关,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问题】

行政行为的作出对象,如果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无关,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解答精要】

行政行为的作出对象,如果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法律上无关,即与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如果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事实上无关、法律上有关,即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具体阐释】

行政行为的作出对象,如果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无关,其一般不是行政行为真正的相对人,而是名义上的相对人。但是具体到个案,应当区分属于事实上无关还是法律上无关,进行分析处理。

一、事实上无关的情形

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在事实上无关,法律上却有关。1.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在事实上无关,即行政相对人并非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者、权利享有者或义务承担者。2.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关,即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承担者。

比较典型的是错列相对人的案件。例如,应当对甲却错误地对乙作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在事实上皆甲作为,与乙在事实上并无任何关联,但由于行政机关错误地认定系乙作为,而对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并送达乙,即已生效。乙在法律上即成为行政处罚责任的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赋予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去提起诉讼,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法律上无关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仅是名义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行政相对人仅是名义上的行政行为作出对象,即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处理结果皆与名义相对人无关。2.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处理结果都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关。其实,所谓的名义相对人仅是行政行为的告知对象,并非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者。

比较典型的是举报和无权代理案件。在举报案件中,对与自身合法权益无关的公益性举报,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作出答复。1.举报事项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无关,举报目的并非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行政机关对举报人作出答复。如果法律赋予了公民举报的权利和行政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则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对举报人作出的答复,但这种答复仅是程序性的告知,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在这里,还应当区分举报与投诉。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及是否要求行政机关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纠纷作出处理。不同于举报人,《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在无权代理案件中,无权代理人未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对被代理人的事项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行政机关未经严格审查受理后,对代理人作出答复。1.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事项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理。2.无权代理人未出具授权委托手续。3.行政机关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答复。此种情形与举报类似,无权代理人与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对无权代理人的答复仅是程序性告知,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无权代理人作为名义上的相对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撰稿:廖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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