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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女儿女婿创业出资 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李浩

在子女经济状况不佳时,很多父母会在工作或者生活上对子女进行资助,那么这些资助的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呢?父母又能否再要回呢?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的女儿张某某与丈夫刘某结婚后,生活一直过得不太好。由于没有稳定工作,二人计划做个小本买卖。张某知道女儿女婿创业需要钱后,给女儿转账10万元以示支持,也未要求女儿女婿出具借条。

可是好景不长,张某某与刘某经常争吵,最终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对此,张某很是无奈,由于自己过得也并不富裕,当初是把自己养老钱用于支持女儿女婿创业,现在二人离婚,张某决定向女儿和刘某要回这笔钱。但面对张某的要求,刘某主张张某当时给二人转账是长辈对晚辈的无偿支持,属于赠与性质,且当时也并未要求他们出具借条,不属于借款,故拒绝予以返还。双方协商未果,今年1月,张某将刘某与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

3月30日,黄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10万元转账不应认定为赠与。首先,关系亲密的亲属之间借款不出具借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乃人之常情。其次,赠与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原告张某以张某某、刘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款诉讼,并要求返还借款,其以实际行动表明转账给二人10万元的行为并非赠与的真实意思。同时,张某某也主张该款系借款,因此原告与二被告就10万元的赠与始终未达成合意,刘某对其主张仅有本人陈述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最终认定该10万元为借款,二被告应予共同偿还。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二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是一种合意,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意味着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且提供了其给被告的转账凭证。被告刘某否认涉案款项是借款,主张是赠与款,其应对此主张举证,但事实是其不能对双方系赠与关系进行证明,应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所以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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