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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厂房拆迁:拒绝腾房不是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不可否认,案涉厂房在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拒绝履行腾空搬离义务的行为固然违法,但这并不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违反程序的借口,行政机关本应依法履行的正当程序都必须履行到位,调查取证、告知、说明等义务一个都少不得,今天圣运律师就带大家来一起看看这起案例。

案情:拒绝腾空搬离,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刘先生是浙江宁波某渔业村村民,自2003年起合法经营一家工艺品厂,从事草制工艺品、塑料件、五金件制造等业务。2007年起,刘先生使用某村土地建造仓库厂房,并由工艺品厂实际使用。

2018109日,市国土资源局向刘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认定刘先生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村土地建造仓库厂房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1019日,国土局制发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刘先生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无偿拆除案涉仓库厂房及其他设施。

2019430日,市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交镇政府组织实施。

2021114日,刘先生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其在本月1日之前自行拆除案涉仓库厂房及其他设施,由于刘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镇政府作出并张贴强拆公告。同年48日,镇政府对案涉仓库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时,政府在未制作物品清单,登记造册的情况下将机器设备、生产材料等物品全部存放于镇粮站内,但直到716日才通知刘先生前往领取,刘先生不服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遂委托圣运律师为其维权。

聚焦: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未依法履行程序正当之义务

“打蛇打七寸”。圣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梳理讨论,迅速解读本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关键点。

违法点一:强制拆除公告未明确载明搬离时间及强制执行时间。《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明确强制拆除公告应载明搬离时间及强制执行时间。因镇政府未告知搬离期限,导致强制执行实施时,厂房内大量设施设备、生产资料、家具和办公生活用品财物未能及时搬离现场。

违法点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公证机构公正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对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需要注意的是,清点财物、登记造册等是法定义务,即使有公证人员在场也不能免除该项义务。具体到本案,镇政府未对厂房内的设备设施及生产资料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而且其所提交的公证书所附视频并未完整记录室内物品情况,无法清楚地说明机器设备及生产资料等财物的种类数量,也未能完整记录搬运情况和已搬离物品的存放情况。

违法点三:行政机关依法对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后,应将其运送他处存放,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也就是说,镇政府负有及时通知刘先生领取,并妥善保管搬离财物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强制执行行为发生在202148日,但是直到3个多月后刘先生才收到通知领取相关物品,明显属于未及时通知领取,且由于未能完整记录搬运情况和已搬离物品的存放情况,故镇政府亦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圣运律师认为,上述违法点足以证明镇政府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存在程序违法。虽然案涉厂房拒绝履行腾空搬离义务的行为违法,但这并非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的理由,镇政府应当对其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我们的观点也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王有银律师表示,向大家介绍这件胜案并不是鼓励大家不履行腾空搬离义务,而是希望征收双方都能够知道,即使被征收方未依法履行腾空搬离义务,也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履行正当程序的义务。对于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相对人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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