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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虽自由 但“必留份”当保留

    □ 潘东东

申某今年84岁,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申大一生未婚,且无子女。二儿子申二夫妻俩务农,有一个儿子小申。2022年11月,申大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儿子的去世,让老两口悲痛万分,但随之而来的麻烦事也来了,因为申大生前的存款和老两口现居住养老的房子,引来一场纠纷。老两口被孙子小申告上法庭,小申要求按遗嘱继承大伯的全部存款和房产。

案件调解过程中,小申表示自己一直照顾大伯申大,在其生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申大在生前曾立下遗嘱,承诺死后房子和钱均归小申所有。小申的诉求是按遗嘱继承大伯的存款和房产。申某则主张自己年事已高,和老伴无生活来源,均需长期服药。申大这些年攒了10万块钱,老人想留下一部分用于日后的生活,这样也不会给小儿子申二添麻烦,但是小申不同意。申二认为申大的丧葬费是由自己借外债垫付的,希望能够从申大的存款中扣除返还给自己。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申大名下房产由小申继承,申某夫妇享有居住权,申大的存款10万元,原告小申分得3.72万元,被告申某夫妇分得3万元,申二分得3.28万元,由申二承担对申某老两口的法定赡养义务,负担其生活费。

说法:

关于遗产由谁继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案中,原告小申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大伯申大房产和存款,但因申某夫妇作为申大的法定继承人,均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遗产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最终调解由申某夫妇分得遗产3万元。

“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期待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防止遗嘱人将本应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本案对遗产的分配方式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申某夫妇的权益,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尚有应缴税款和债务的,接受遗产不能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产生冲突,应当优先考虑清偿债务。因此,本案应在涉案遗产中扣除申二垫付的丧葬费3.28万元。

此外,涉及的房产问题,民法典对居住权作了明确规定,符合我国以赡养、抚养或扶养为目的的传统法律基础,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本案中,调解由原告小申继承申大名下房产,被告申某夫妇享有居住权,让老人实现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家事纠纷本就没有绝对的对与错,简单的一纸判决不能解决所有矛盾,需要各方当事人相互体谅相互理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如果不化解“心结”非但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亲情破裂难以弥合的局面,力促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当事人相互体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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