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处理不好将影响其生活质量,甚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征收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征收工作,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许可手续的房屋,应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得一概当作违建处理。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征地拆迁冯爱坤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从法律规定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最高院相关案例来看,(2020)最高法行申4319号裁定书认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因此,在区政府既未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又未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的情况下,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并未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系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故区政府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不应予补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冯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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