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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的种类和注意事项

一、现场笔录的分类

现场笔录分两大类:一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为《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法律依据: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来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来自《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两种现场笔录各自的定位、意义和注意事项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系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属于证据的范畴,且是一种特殊、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立法时考虑到在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为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常开展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其具有以下特性:①属于原始证据。②属于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现场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六)项,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的规定,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不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地记录案件事实,它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现场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故其相对于调查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而言,证明力更强。

因此,如发生行政诉讼,在庭审中该证据将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展开。故,建议在制作时注意以下要点:

①真实性。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制作的地点应当是在检查的现场,不能异地制作当场有修改的。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当场制作笔录。每次检查均应制作笔录,由被检查人在修改处签名或捺印。

②客观性。应使用叙述性和说明性的语言,不应用议论性、渲染性、结论性、推断性的语言。更不应当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更不能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甚至直接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描述违法情形。

③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两名以上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调查的义务,记录结束后要被检查人核对、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在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的,由其他人在见证人栏签字。

④关联性。现场笔录的内容除要与案件事实相关外,还应当与其他证据形式相关联。如,在现场检查的同时也进行了现场采样,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为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内容务必要载明以上行为,以便将各种证据形式关联形成证据链。

2、《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是一种行政程序的记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定义,行政强制现场笔录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制作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该类现场笔录记载的重点内容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以及当事人配合执法的态度及对该执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程序上的告知文书,在行政诉讼中,该类文书仅能反映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保障了相对人的权利。该类文书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结合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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