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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不可能发生的条件约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最高法:将不可能发生的条件约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关键词】

合同纠纷 附条件  背靠背

【案例索引】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蒙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60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结算备忘录》“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处置,是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该条款不存在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之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认定为有效条款。原审判决认为质保金达到返还条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结算备忘录》第3条对质保金扣留和返还做出了约定,该约定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以绿地置业公司支付质保金作为绿地建设公司向蒙发公司支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绿地置业公司未付款,则绿地建设公司向蒙发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条件不成就,该条款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对合同风险的分配,应作为双方当事人办理质保金扣留和返还的基本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绿地置业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依据“背靠背”条款,质保金也未达到返还条件,违约的基本事实都不存在,故二审不应支持质保金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是否应按照《结算备忘录》“背靠背”条款的约定返还质保金。《结算备忘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结算备忘录》约定:蒙发公司应收的质保金部分根据绿地置业公司支付进度同步支付,如有扣款由蒙发公司承担。在再审申请询问过程中,绿地建设公司陈述:绿地置业公司扣留的质保金,已明确表示不再返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就返还质保金达成的新约定并未发生效力,绿地建设公司关于依据“背靠背”条款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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