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原法第54 条规定了4 类判决形式有的意见提出,这4类判决形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影响了行政争议的解决效果。有的意见还建议参照国外立法例,实行诉讼类型化,对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和判决形式。考虑到实践需求和设置不同判决形式的必要性,此次修改丰富了判决形式,增加了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履行协议判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取代了维持判决,扩大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本条就是有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判决形式的规定。

此次修法,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取代了维持判决,而有关司法解释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与维持判决并列的,因此本法所称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范围应当要宽。司法实践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程序上的裁定驳回,另一种是实体上的判决驳回,本条是指后者。

一、关于取消维持判决

本次修改中,对维持判决有取消和保留两种不同意见。取消维持判决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法律前后修改的一致性。修法时将立法目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删去了,相应的维持判决不宜保留。第二,维持判决与法院的中立性、裁决性地位不符,容易让社会产生“官官相护”的误解,不利于行政诉讼作用的发挥。第三,维持判决让原告很难接受,原告本来是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最后判决却是维持被诉行政行为,两相比较很不平衡。第四,维持判决与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一致,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可以否定其效力,但行政行为的效力却不是法院赋予的,也不是法院可以维持的。第五,根据既判力理论,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后,行政机关就不能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自已弥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不足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法的行政行为,带来障碍和负面影响。因此草案取消了维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完全可以涵括维持判决适用情形的。

二、增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

本次修改中,要求增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建议很强烈,认为是对判决方式的必要发展。这一意见被采纳的理由有两个:第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来就在广泛使用,不会有大的波动。修法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尽管并未成为独立的判决形式,而是在维持判决中一般会载明维持被诉行政行为,同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维持判决不能涵括一些实际情况,不够用,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可适用范围更宽。如不作为案件中,不作为并未违法,不宜用维持判决。又如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问题或者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也不宜用维持判决。

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就是原告败诉,由原告承担相应败诉责任。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取代维持判决,本意不是改变我国行政诉讼是客观诉讼的定位,而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而作的修改。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法院仍要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不能将审查对象转为原告诉讼请求和提出的证据,更不能以原告诉讼请求和提出的证据不成立就直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也决定了客观判决优先的原则,即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等判决。本条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三类适用情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这可以包括多种情形如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法但不合理、合法但应改变或者废止等。二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但理由不成立的。三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但理由不成立的。

修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扩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规定凡是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就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论上一直有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之分,判决不宜脱离原告诉讼请求而单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扩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范围,将注意力放在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上,显然是主观诉讼的路子,这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侧重客观诉讼以及合法性审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等基本制度架构不符,违背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在现行情况下,扩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必然会冲击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判决形式,表面上看是回应了原告的关切,实际上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这一意见未被采纳。

有的意见提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情形对不上,本条规定存在逻辑矛盾。考虑到判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三个情形是原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出现问题,同时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可以作宽泛理解,相对应的不仅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还包括职权违法(超越职权)处理违法(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因此,这一意见未被采纳。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行政诉讼法修改判决方式
裁判行政案件要旨
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类型化
论行政诉讼消极判决的适用与思考
哪些情形,法院会驳回判决?
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