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府职能从管制开始向管制服务并重转变,行政给付等受益性行政行为大量出现。本次修改将受案范围中行政给付案件由支付抚恤金扩大为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对行政给付已经成为行政行为重要类型的现实作出了回应。需要说明的是,在有的诉讼理论上,给付诉讼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给付钱财物,甚至还包括要求被告不作出一定行为。本条规定的给付判决,要比给付诉讼窄很多,是专门针对行政给付行为设置的相应判决。近年来,英美国家中行政给付才可诉。在以前很长一段时间内,英美国家中行政给付行为是不可诉的,理由是行政给付是国家根据政策判断作出的裁量性授益行为,行政给付是国家的恩惠,给付不构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规定有关行政给付的可诉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抚恤金发放行为的可诉性。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项社会救助行为的可诉性。因此本法不仅在受案范围有关行政给付的规定中增加列举了给付情形,还专门规定了给付判决。给付判决与履行职责判决在适用范围上是不同的,但在判决机理上很类似,都是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为。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具体内容是判决要求被告应当给付,如果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且对给付内容等提出原则要求或者明确给付的具体内容就会牵涉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问题,需要从严把握。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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