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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钱已还借条未收回 应承担举证责任

    □ 冯雅新

王某为李某偿还银行贷款60000元,后双方抵账10000元。李某为王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王某借款5万元”。上面签有李某的名字并摁有手印。后二人因该笔欠款发生了争议,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钱。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只是在还钱时王某没有带借条,因此,双方便签了一张“证明条”,证明款项已还清。王某对这张“证明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这是偿还的另外一笔借款,与本次诉讼的借款没有关系,不影响欠条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代替李某偿还银行贷款,李某为其出具欠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合法有效。王某据此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欠款理据充足,予以支持。李某提交的证明条没有写明偿还的是哪笔借款,并不能证实该笔款项是偿还的本案争议50000元,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清,王某手持欠条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对李某此项抗辩依法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李某偿还王某欠款。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所以,在借款时向他人出具了借条,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必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具体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还可以通过录音、视频拍摄等方法使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借贷关系中,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出借方应注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借款方还款后应注意索回并销毁借条,以避免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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