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以案说法|强拆违法建筑物应对室内外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山东高院)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杜某与村民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72000元购买马某在本村所建房屋一处。2017年6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监督部综合执法大队经调查发现,该处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农用地。2018年5月,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认定上述房屋未经依法审批,为违法建筑,由该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尽快拆除。5月19日,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述房屋。生效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杜某提起诉讼,要求某镇人民政府赔偿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为农用地,某镇人民政府提供了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杜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属于经过依法审批建设的合法建筑,其所主张的房屋赔偿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由于某镇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依法对室内外物品进行了登记保存,属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一审法院在调取关联案件房屋拆除前视频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举证责任及生活经验,酌情认定被损毁物品损失为3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包括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等八项要求。本案的裁判,充分揭示了当事人违反土地用途和法定审批程序利用农用地违法建房,以及出售上述违法房屋的巨大法律风险。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履行耕地保护法定职责时,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采取违法行政的方式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农村房屋不能随便建,成了违章建筑那就麻烦了!
行政赔偿诉讼申请再审获支持,“违法建筑”也可获得赔偿
市国土局常见问题与疑难解答——土地管理类
​【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查处依据】法院终审裁判||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还是适用《城...
农民朋友最关心的征地拆迁维权问题
黄世松 林雪娇:论农民擅自在耕地上建住宅法律适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